個人認購起點從30萬元降至20萬元,轉讓、提前支取渠道進一步拓寬......時隔十年,大額存單管理制度迎來重大修訂。
6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大額存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共24 條,具體規定了大額存單發行人與投資人范圍、存單要素、發行準備、發行與存續期各環節管理、信息披露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央行在起草說明中表示,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貨幣政策調控框架持續完善,大額存單市場迅速發展,相關發行和交易規則發生了重要變化,出臺于10年前的《暫行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或者將來市場發展和管理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
認購起點降至20萬元
與2015年6月公布的《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此次修訂有哪些內容值得關注?投資者購買大額存單又將發生哪些變化?
梳理來看,此次修訂的主要變化是以制度形式確認大額存單市場管理要求。一是將個人投資者認購起點從30萬元降至20萬元。二是根據大額存單的提前支取、贖回和轉讓實際需要,明確第三方平臺和銀行自有渠道均可開展大額存單的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三是明確重大事件發生后,發行人應及時在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信息披露平臺進行信息披露。
《辦法》明確,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大額存單期限包括 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共9個品種。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執行主任董希淼對第一財經表示,降低參與門檻、擴大普惠性,可以更好地滿足儲戶對大額存單的投資需求。此次修訂既回應投資者對穩健資產流動性與低門檻的核心關切,也通過規范發行、交易、定價和信息披露等環節,引導銀行理性競爭、優化負債管理,并加強違規處罰。
央行在起草說明中指出,近年來,大額存單在銀行存款中的比重總體上升,其量價情況也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管理產生重要影響,需要進一步明確大額存單市場管理要求,推動大額存單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DR利率納入浮動利率存單計息基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率形成機制方面,《辦法》明確,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固定利率存單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存款類金融機構債券回購利率(DR)或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利率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董希淼認為,央行將浮動利率大額存單的計息基準從單一的Shibor擴展為Shibor、存款類金融機構債券回購利率(DR)或其他認可的利率,旨在構建更可靠、多元的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彌補原有機制的不足。此舉既與國際上普遍采用無風險基準利率的改革趨勢接軌,又能通過“政策利率→DR→市場利率”鏈條疏通貨幣政策傳導,為未來浮動利率產品創新預留空間,同時給予投資者基于不同風險偏好的選擇。
央行表示,此舉是為后續大額存單發展預留政策空間。增加存款類金融機構債券回購利率(DR)或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利率作為浮動利率存單的參考計息基準,豐富大額存單定價參考指標。
DR利率是中國銀行間市場最重要的?基準利率?之一,主要反映銀行業存款類機構以?利率債?(如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為質押進行資金融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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