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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應屆畢業生以求職就業為目的提前入職,卻與第三方簽訂了“實習協議”,是“實習”還是“就業”?勞動關系是否成立?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明確實質用工關系高于形式協議,有力維護了在校應屆畢業生的就業權益。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在校應屆畢業生黃某應聘入職某科技公司,負責操作銑床機。入職后,黃某雖與第三方裝備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24年2月至7月的《實習協議》,但實際卻一直在該科技公司從事生產工作。用工期間,某科技公司從2024年2月起向黃某發放工資,并自2024年5月起為其繳納社保。同年5月,黃某在工作中不慎砸傷右腳,經診斷為右足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畢業后,黃某以某裝備公司為工作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某裝備公司與黃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后黃某向南雄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經仲裁院裁決,認為黃某與某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不服裁決,向南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南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應重實質、輕形式,綜合審查用工管理、勞動給付、報酬支付等核心要素。黃某雖為在校學生,但其入職以就業為目的,從事與普通員工相同的勞動,接受公司日常管理與考勤,且某科技公司正常發放勞動報酬、為黃某繳納社保,已完全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黃某雖與第三方某裝備公司簽訂了《實習協議》,但雙方并未按照協議內容實際履行,且黃某的勞動時長及勞動方式不符合在校生校外實習的特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即確認原告某科技公司與被告黃某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判斷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不能僅以學生身份或協議名稱作為依據,而應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進行實質審查。即將畢業的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提前入職,接受單位管理、提供正常勞動、領取固定報酬,就應受到《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習” 為名,規避用工責任、工傷賠償等法定義務。合法用工、據實認定,才是防范法律風險、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根本。
文字:廖桂峰 鐘州瓊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劉誠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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