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對法院的某些裁判不服,我連續發表了一些對司法界的曝光報道,不但引起了廣大網民的關注,并有些被連續推上了“百度熱搜”及“上升熱點”。但也有一些不同觀點,對我報道的可信度和權威性予以質疑,對此我做如下聲明。
首先說,我對司法界的每一篇曝光報道,都有著明確且具體的裁判案號,都加蓋著人民法院的莊嚴印章,都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網上有據可查。所以說如果認為我曝光報道的可信度和權威性低,那就等同于說相關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可信度和權威性低,因為我的每一篇曝光報道都是針對人民法院有明確案號的具體案列,沒有一篇是無中生有及無的放矢。例如在我于2026年5月21日發表的《對我多個裁定上訴案天津一中院200日才裁判的質疑》一文中,對我列舉的每一起案例中,都有明確案號的一審和二審裁定,且還都沒有如“公告、鑒定、調解”及其他任何一項依法可不計入審期的法定事由。
我所曝光的每一起案例都是針對每一起法院裁判中的違規和枉法點提出的指控,如有質疑可有針對性的提出具體反駁意見,而非是對可信度和權威性的毫無實際意義之爭。例如我在2026年5月21日那篇文章中列舉的幾個實際案例:
1、?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案?:一審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駁回上訴裁定,歷時約200日。
![]()
![]()
2、?王佳諾訴民警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案?:一審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駁回上訴裁定,歷時約200日。
![]()
![]()
3、?孫素芹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案?:一審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駁回上訴裁定,歷時約200日。
![]()
![]()
4、?張國發訴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政府案?:一審于2026年1月16日裁定不予立案,上訴后,截至2026年5月,當事人僅收到一份于2026年5月11日審批的《文書審批表》,未見二審裁定。
![]()
![]()
5、?張宗留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案?:一審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上訴后,截至2026年5月,仍未收到任何審理信息。???
![]()
可見一審的裁定書時間都是2025年10月17日,而二審的裁定書時間都是2026年5月12日,長達200日,而依法應計算的實際審限應是一審裁定上訴期10日+二審對立案與否的審查期7日+立案后的審限30日=47日。而200日已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已經構成瀆職枉法,而這與可信度和權威性有什么關系呢?法律就是法律,違法就是違法,瀆職就是瀆職。不要戴著有色眼鏡看問題,不要把事實看得變了顏色,更不要充當糾正冤假錯案的攔路虎,否則將涉嫌與錯案制造者是共犯。
綜上,天津一中院毫無額外理由的將上述案件延誤至200日才作出部分裁判,嚴重程序違法,而且在二審的每一份裁定書中,還均未記載立案時間,給計算審期造成了無據可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應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書》,并在裁判書正文或首頁記載立案時間,這是裁判的必要程序,可見在我曝光的上述幾份二審裁判中不僅程序違法,而裁判文書也不規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