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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經濟開發區發布《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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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下午15時55分許,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項目B區研磨車間發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30萬元。
經調查認定,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規作業、現場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8月7日上午,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劉某財安排盧某權帶隊,與齊某偉、鐘某春和龍某華安裝B區12號線3個研磨罐攪拌葉,盧某權是作業監護人,齊某偉和龍某華負責下到罐體進行攪拌葉安裝,鐘某春在罐外協助配合。上午8時15分盧某權在企業微信群向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請受限空間作業票后,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員陳某亮到現場審批并開了一張作業票(編號:MB2025080701),上午9時35分,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盧某權檢測12號線成品罐內氣體成分為氧含量20.9%(氣體檢測儀編號:PLT25064),隨即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現場人員測了成品罐內氣體成分是氧含量20.9%,隨后陳某亮對作業票進行確認,對盧某權進行了書面安全交底,對齊某偉、鐘某春、龍某華三人進行了口頭安全交底。上午10時40分左右開始作業,下午14時30分完成成品罐安裝。隨后盧某權在未申請作業票的情況下,安排他們三人繼續安裝12號線精磨B罐、精磨A罐攪拌葉,下午15時40分左右完成精磨B罐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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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區12號線精磨A罐(事發罐)
15時42分左右,鐘某春用排風扇對12號線精磨A罐進行通風(未打開底部閥),大概十多分鐘后,鐘某春使用齊某偉的氣體檢測儀對精磨A罐進行氣體檢測(15時55分19秒顯示氧含量為11.6%,15時55分26秒顯示氧含量為19.4%),拿出氣體檢測儀后,鐘某春在未確認氣體檢測儀讀數的情況下還給了齊某偉,隨后齊某偉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的情況下進入罐體,突然摔倒掉至罐底,盧某權、鐘某春看到后以為是摔倒,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立即下到罐底去救援,盧某權、鐘某春也先后暈倒,龍某華立即呼喊周邊人員過來救援,三人后續被送往醫院治療。
事故造成3人窒息,2人經救治于次日出院,1人經搶救無效于8月7日17時50分死亡。死者為齊某偉,1980年12月3日出生,是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的項目售后工程師,于2024年8月19日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230萬元。
事故原因調查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齊某偉在氣體檢測儀顯示氧含量低報的情況下,未作任何安全防護,違章冒險進入B區12號線精磨A罐,由于罐內氧含量低導致窒息暈倒,后續企業救援人員盲目施救,導致事態擴大。
(二)間接原因
1. 作業負責人盧某權安全意識淡薄,在組織安裝精磨B罐和A罐前未按照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申請作業票,且未按程序申請建設單位派員到場確認安全措施,未嚴格落實監護人員職責。
2. 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作為研磨罐項目設計安裝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一線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
3. 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與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全覆蓋的監督管理,開具作業票時未嚴格落實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對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作業人員入場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4. 宜春經開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對在建項目設備安裝安全監管有缺失。
事故問責處理
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齊某偉,男,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設備安裝工,負責研磨罐攪拌葉安裝工作。事發前檢測罐體內氧含量不足仍進入罐內,屬于違章冒險作業,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由于窒息事故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理建議
2.盧某權,男,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設備安裝工。作為此次作業的監護人,事發時未申請受限空間作業票,未通知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派人到場確認,未對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確認,且在事發后未做好防護盲目進罐施救,導致事態擴大,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建議由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劉某財,男,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兼安全員。作為項目現場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安全管理缺失,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4.岳某,男,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日常工作)。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5.陳某亮,男,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員。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違規冒險作業,作業票審批不規范,未落實“一罐一票”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6.袁某譜,男,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經理。作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組織對外包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檢查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不力,及時排查事故隱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7.李某,男,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項目總監。作為項目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不到位,對特殊作業票審批存在問題未及時發現,未落實現場作業安全管理過程全覆蓋,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8.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該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9.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該公司作為項目管理方,未有效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與東莞市瑯菱機械有限公司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對施工單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受限空間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及風險辨識管控不到位;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建議由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三)對有關單位和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意見
1. 宜春經開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對在建項目設備安裝安全監管有缺失,未明確設備安裝具體監管職責,對管轄的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建議責成其向宜春經開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2. 鄒某,男,宜春經開區應急管理局危化科負責人。負責經開區轄區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項目B區設備安裝過程安全監管不到位,只見項目A區的監管情況,未對項目B區設備安裝過程開展監督檢查。鄒某對此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區紀工委給予其談話提醒。
來源:濟南日報 寧波晚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小編:路小暢 審核:舒克 監制: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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