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受他人雇傭,參與網絡賭博平臺的線下推廣與資金結算工作,該案涉案平臺資金流水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開設賭場罪,對應法定量刑區間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江蘇岸慶律師事務所亓天華律師接受委托擔任本案辯護人,核查案件事實與證據后,確認肖某具備從犯、立功、認罪認罰、全額退贓等法定及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庭審中,辯護人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發表辯護意見,請求法院對肖某從寬處理。法院依法采納全部辯護觀點,對肖某大幅減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肖某在明知涉案平臺為網絡賭博平臺的情況下,受他人雇傭,參與該平臺的線下推廣、資金結算等輔助性工作。該網絡賭博平臺涉案流水規模較大,相關行為破壞網絡管理秩序與社會公共秩序,已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屬于共同犯罪案件,公訴機關經偵查取證后,以開設賭場罪對肖某提起公訴。結合該案涉案金額、犯罪情節等案件事實,肖某原本對應的法定量刑檔次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件辯護過程
江蘇岸慶律師事務所亓天華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擔任肖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的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全面查閱案卷材料,核實案件全部事實,梳理案件證據鏈條,精準梳理本案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
- 其一,從共同犯罪地位來看,肖某系被雇傭參與犯罪,全程僅執行上級人員的工作指令,未參與網絡賭博平臺的經營決策、收益分配等核心工作,僅在整體犯罪行為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符合從犯的法定認定標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 其二,肖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身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同時主動檢舉、揭發同案人員及其他相關犯罪線索,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依法構成立功,屬于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 其三,肖某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主觀悔罪態度明確、悔罪行為落實到位,符合酌定從輕處罰情形。
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圍繞肖某的從犯身份、立功情節、認罪認罰及退贓悔罪等核心情節,結合刑法相關量刑規定展開辯護,依法請求法院對肖某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予以量刑。
三、案件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核查全案事實、證據,充分審查辯護意見,最終全部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從寬處罰觀點。
法院審理認定:肖某在涉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肖某具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情節,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被告人肖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相較于同類案件及本案主犯的量刑標準,本案判決對肖某作出了大幅度從寬處理。
四、案件評析
開設賭場罪屬于典型的涉網絡、涉眾型經濟犯罪,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從犯量刑,常因整體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出現量刑偏重的情況。
本案中,辯護人精準甄別案件核心從寬量刑情節,鎖定從犯、立功兩項法定減輕處罰要點,結合認罪認罰、全額退贓的酌定情節,通過完整的證據梳理、嚴謹的法律論證,促使法院突破常規量刑區間,在法定刑以下對當事人判處刑罰。
本案的處理結果,既嚴格遵循了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充分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精神。同時,本案對于同類網絡開設賭場共同犯罪案件的辯護及司法量刑參考,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清晰展現了刑事案件辯護中,精準適用法律、挖掘量刑情節對實現公正量刑的重要作用。
(聲明:本文僅為公開案例信息分享,不構成商業推廣、廣告宣傳或法律服務邀約。文中律師信息均來源于公開渠道,我方不對其專業能力、服務質量及案件結果作出承諾或保證。讀者可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法律服務,相關法律風險與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