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因噪音、漏水、水管嘯叫等問題,與樓上業主纏斗數年,男子稱樓上不僅不解決問題,還在微信群詆毀他,甚至安裝“震樓器”夜間報復,遂將樓上鄰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震樓器、修復問題、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然而,法庭現場勘查后,發現樓上房間正常出租,未見震樓器,最終,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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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市濱江區的一個普通小區里,302室的葉某與樓上402室的魏某、張某本是素不相識的鄰居,自2011年雙方分別入住后,本應相安無事。
然而,自2015年魏某、張某因工作變動搬離杭州,并將房屋出租后,一場曠日持久的“鄰里戰爭”悄然打響。
葉某的妻子沈某是這場糾紛的前線“斗士”,自2017年起,她開始頻繁聯系402室的業主魏某、張某,以及物業公司,投訴的問題五花八門。
地板噪音:認為402室裝修簡陋,租客走動導致地板噪音巨大,影響休息。
空調噪音:聲稱402室主臥室的空調外機正對自家臥室,運行時噪音擾民。
房屋漏水:2022年10月起,反映402室衛生間防水層破裂,導致自家衛生間頂部滲漏。
水管嘯叫:稱樓上用水時,水管會發出尖銳的嘯叫聲,不堪其擾。
面對這些投訴,402室的業主魏某、張某從外地趕回,積極配合排查,他們委托物業多次上門檢查,結論卻是“未見明顯漏水點”。
為自證清白,2023年3月,魏某甚至專門從外地趕到杭州,對402室衛生間進行了長達72小時的閉水試驗,并通過物業詢問葉某家是否有滲漏,葉某方的答復卻是“維修路數不對”,拒絕配合入室查看。
無效溝通使矛盾迅速升級,2023年3月8日,在一次協商無果后,沈某報警,稱魏某在402室安裝了“震樓器”,并于晚間10點開啟,制造巨大震動和噪音進行報復。由于當時房屋空置,民警無法入內查看。
與此同時,雙方在小區業主微信群里的交鋒也日益激烈。葉某指責魏某、張某推諉責任、惡意詆毀;魏某、張某則反駁葉某無理取鬧、長期騷擾,并試圖向其他業主解釋情況,為糾紛給大家帶來的困擾致歉。
忍無可忍的葉某,將魏某、張某訴至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5項訴訟請求,堪稱一場“全面維權”:
1.排除妨害:立即拆除震樓器;更換有噪音的空調外機;對全屋地板做隔音處理。
2.修復問題:徹底解決漏水及水管嘯叫。
3.公開道歉:要求二被告在小區業主群、公告欄等公開賠禮道歉,內容需包含判決書案號及具體侵權事實,持續至少30天。
4.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5.承擔訴訟費。
面對起訴,魏某、張某堅決否認所有指控:
1.噪音是主觀臆想:原告僅憑聽到,從未提供任何經科學計量的噪音超標證據。普通人不可能具備“3米內聽聲定位”的超能力,如何斷定聲音一定來自樓上?所謂“震樓器”更是子虛烏有,房屋在2023年7月前一直空置,有物業記錄和租客證言為證。
2.漏水是無中生有:多次檢查未見漏水點,閉水試驗后對方不查看就斷言路數不對,明顯是主觀臆斷。若真漏水,為何不提供自家房屋受損的照片、視頻?
3.已盡協助義務:對于水管嘯叫,402室從未察覺,但為求鄰里和諧,已自費更換了全新的水龍頭,這已是仁至義盡。
4.言論是合法表達:在業主群發言是為澄清事實、提醒對方停止侵權,措辭客觀,不構成詆毀。
他們直指,這是一場原告為達到“無噪音居住”的非法目的,以訴訟為手段進行的長期騷擾。
案件審理的關鍵,在于證據和現場,2023年10月26日,法官親自到402室和302室進行了現場勘查。看到的情景是:
402室并非空置或布滿“武器”,而是正常出租給了一家三口,租戶女兒在附近名校讀書;屋內未見任何“震樓器”的蹤影;經測試,402室衛生間水龍頭在半開狀態時,水流聲確實比全開時略大,但被告此前已主動更換了新水龍頭。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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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誰主張,誰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提出權利主張的一方負有最基礎的舉證責任,葉某聲稱受到噪音、漏水、震樓器、詆毀等多重侵害,就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本案中,葉某的所有指控都停留在口頭描述、主觀感受和間接推測上,未能提供任何一份具有法律證明力的客觀證據,當主觀感受無法用客觀證據固定時,在法律上就等于“不存在”。
其次,相鄰權不是絕對的。
城市住宅中,鄰居間不可避免會產生一些相互影響(如正常腳步聲、用水聲、電器運行聲),法律要求權利人對此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容忍義務。
只有當這種影響超出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構成“不法妨礙”時,法律才會介入。葉某認為的“噪音”,在未經科學鑒定的情況下,無法被認定為“超標噪音”,其拒絕鑒定,等于自行放棄了將“感覺”轉化為“法律事實”的機會。
原告言之鑿鑿的“震樓器”,是激化矛盾、博取同情的“王牌”指控,然而,法官現場勘查發現房屋正常居住、無異常設備。
最后,在業主群內,雙方雖有爭執,但被告的言論集中于陳述事實、澄清誤會、表達訴求,目的是維權和解釋,并未使用侮辱、誹謗性言辭公然貶損原告人格。這屬于公民正當的言論自由范疇,不構成名譽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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