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內容所涉信息均來源于官方公開渠道發布信息、生效法律文書、相關方提供的材料及其他合法可查的公開信息源,僅為客觀信息整理與轉述,不代表發布方任何觀點、立場與傾向,不構成任何法律、投資、醫療、決策等方面的專業建議。相關事實的最終認定,以有權機關、主管部門的官方正式發布為準。
在內蒙古烏海市烏達區,年逾七旬的老職工朱某新,自1998年企業改制起,一直就生活補助費發放、工傷待遇落實、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認定等事項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20余年間,有關部門多次作出答復、復查與復核。目前,雙方對部分歷史遺留事項的處理方式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這一情況,也反映出國企改制過程中職工權益銜接工作的現實復雜性。
一、緣起:國企改制,權益爭議埋下伏筆
朱某新1971年參加工作,長期在烏達區某食品公司從事屠宰、養殖等崗位,身處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作環境中。
1986年1月,其在工作中摔傷,后被診斷為腦外傷、癲癇、腦外傷綜合癥;1987年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工傷九級。1992年3月,經烏海市防疫站地病科檢查,確診為慢性布魯氏菌病,并取得相關診斷證明。
1998年10月,烏達區商業系統實施國企改制,按照“產權一次清晰、債務一次結清、人員一次脫鉤、改制一步到位”的思路,以資產量化到人、置換職工身份的方式推進改革。
原商業部門對朱某新及其他同事一并核定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并用于解決工傷待遇與職工身份置換問題。朱某新表示不認可該處理方案,未領取相關款項、未辦理身份置換手續,也未進入再就業培訓中心,此后未實現再就業。
二、經過:多級答復,爭議始終未消弭
自1998年改制后,朱某新多次就生活補助、職業病認定等問題反映訴求,相關部門先后作出多次處理、復查與復核意見。
2007—2008年,烏達區原商業部門、衛生部門先后安排朱某新在烏海市疾控中心、內蒙古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進行布病檢測,兩次結果均為陰性,相關部門據此認定其不再患有布病,原職業病診斷證明失效。
![]()
2006年、2009年、2011年,烏達區、烏海市主管部門先后出具復查意見書、復核意見書,就其多項訴求作出答復,其中2011年烏海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復核意見為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性意見,明確信訪人若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相關部門將不再受理。2021年,相關部門再次就其信訪事項出具復查回復,對有關情況作出進一步說明。
三、焦點:政策與事實待厘清
(一)關于工傷九級待遇
1、待遇標準:原商業部門按當時政策核定,朱某新九級傷殘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兩項合計24個月待遇。
朱某新則提出,后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標準已調整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個月,合計26個月,因此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存在2個月待遇差額,希望予以補足。
![]()
![]()
2、工傷醫療費用:朱某新反映,自1998年以來,其工傷醫藥費用未通過工傷醫療保障渠道報銷,全部由個人自行承擔。他希望相關部門按規定承擔其工傷舊傷復發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3、傷殘認定表述:原始病歷中無“輕度”相關描述,后續復查文書新增“癲痛輕度”表述,他對此存在疑問。
![]()
![]()
(二)關于職業病待遇與職業健康檢查
1、復查程序:按照相關規定,職業健康檢查須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病診斷鑒定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開展,并按規定流程如實記錄。
![]()
![]()
朱某新反映,2007—2008年布病復查時未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未組織專家開展鑒定、未出具含鑒定結論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且檢測結果由原商業部門出具而非衛生行政部門。由此,他對程序的規范性與診斷結論效力表示懷疑。
2、 復核結論依據:據了解,2021年的一份相關文件載明,2008年復查時醫院并未出具診斷證明,朱某新也未取得鑒定報告。對此,他認為,在程序上缺少上述文書,且未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完成復查的情況下,2011年作出的“不存在職業病”結論缺乏有效依據。
![]()
![]()
此外,2006年市級復核意見認定職業病診斷證明“無效、不合格”;而衛生部門在2010年復函中又認可1992年原防疫站系按國家與自治區要求開展布病調查,并建議其按政策享受勞保待遇。
![]()
![]()
朱某新對此提出疑問:2006年復核意見已認定為無效,2010年衛生部門復函為何認可其合規性?他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厘清這一情況。
3、 離崗健康檢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時,應當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朱某新提出,1998年企業改制離崗時,原單位并未按規定為其開展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因此他認為,這一程序不符合相關要求。
![]()
(三)關于12個月生活補助費
依據相關文件,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應按工作年限計發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企業在發放一次性安置費與工齡補貼時,也應合理確定職工短期基本生活費。朱某新認為,自身符合上述領取條件,但相關費用至今未予發放。
![]()
![]()
四、訴求:明確清晰,期盼妥善解決
朱某新表示,自己的訴求均有政策依據支撐,如今年事已高、身體欠佳,只希望相關問題能得到公正、規范的處理,具體訴求包括:
1.希望按照國家及內蒙古自治區相關文件規定,補發1998年改制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與職業病待遇;
2.希望按照工傷九級標準足額落實工傷待遇,補足待遇差額,承擔工傷舊傷復發相關醫療費用;
3.希望相關部門對1998年改制時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一事予以核實,若確實存在違規情形,希望能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并給予合理補償;
4.希望按照相關政策文件,對上述事項出現的爭議進行重新梳理與規范處理。
朱某新的經歷,反映了部分國企改制職工在后續待遇銜接中遇到的現實復雜性。一段二十余載的訴求,關乎一位老職工的合法權益與晚年生活。如何在政策框架內做好銜接,依法依規同時兼顧實際情況,妥善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守護職工合法權益,值得持續關注與思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