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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民商事審判實務中公認的疑難復雜領域,其中合同無效后的工程款結算問題尤為突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情形引發的合同效力爭議,直接關系到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能否取得工程價款,涉及各方重大經濟利益。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賽慶威律師依據現行法律規范及司法裁判規則,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問題進行了系統性梳理,以供實務參考。
合同無效的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核心在于審查合同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賽慶威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判斷合同效力的關鍵在于區分管理性強制規定與效力性強制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亦明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賽慶威律師進一步分析,建設工程質量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權益,司法實踐中對此項法益的保護優先于對合同自由原則的保護。如果強制性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建設工程質量,則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產生由不具有資質的承包人承包工程后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
折價補償規則
合同無效后,已投入的人工、材料等資源客觀上無法返還,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妥善處理工程款支付,是實務中爭議的焦點。賽慶威律師認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確立的折價補償規則為此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該條款具有獨立的法律屬性,其規范依據、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均區別于傳統不當得利制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確定補償標準,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投入的合理保護。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合同無效時,主張賠償損失的一方應舉證證明對方過錯、損失大小及因果關系;若損失無法確定,可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工期、付款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金額。
賽慶威律師特別強調,折價補償的適用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基本前提。無論合同效力如何,質量合格始終是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若未經修復合格,發包人有權拒付工程款。同時,即便合同無效,承包人對工程價款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價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該期限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規則,蘊含著法律對建筑市場秩序與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考量。賽慶威律師認為,實務中處理此類糾紛應當把握三個核心要點:其一,合同效力的認定應以保護建設工程質量為首要價值導向,嚴格區分強制性規定的類型與立法目的,避免對合同無效情形的擴大化認定;其二,折價補償制度的適用以工程質量合格為剛性前提,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原則上不得主張工程價款;其三,實際施工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當準確界定自身主體地位——轉包、違法分包中的實際施工人與借用資質的掛靠人,其權利基礎與救濟路徑存在差異,不能混同適用同一規則。在建筑行業轉型升級與法律制度持續完善的雙重背景下,建議各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高度重視合同效力合規審查,合理約定工程價款結算方式,以有效防范因合同無效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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