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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美國依據“世界新秩序構想”戰略,把“地區不安定因素”劃定在中東和遠東兩塊地域,設想在不久的未來可能發生第二次“海灣戰爭”或“朝鮮戰爭”,因而拋出一份《東亞戰略報告》,建議日本政府對《日美安保條約》予以“新的定義”。
1、《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的出籠
1996年4月,克林頓訪日,與橋本龍太郎發表《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決定修改日美防衛合作的指導方針,將“日本有事”擴展為“日本周邊有事”,將“保障日本本土安全”擴展到對付亞太地區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于是,日本政府未經國會的批準就開始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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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3日,《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出籠,規定了一系列與現今憲法有悖的軍事戰略指導方針。隨之,《周邊事態法》、《自衛隊改正案》及《物品役務相互提供協定》(簡稱ACSA改定案)正式出臺。表明了日本政府決心放棄“專守防衛”的舊日美安保體系,積極追隨美國之后,以“地域干涉”的日美軍事合作姿態凌駕于亞洲之上,向軍事大國邁進。
人們知道,1951年日美之間簽訂了一紙《日美安保條約》,其中心一是局限在“日本有事”的“共同防衛”;二是為美軍提供軍事基地。是時,正值冷戰形成時期,它的目標是指向蘇聯、中國等社會主義陣營自不待言。
1960年,岸信介內閣修改了《日美安保條約》,仍沒有跳出“日本有事”和“專守防衛”的框架,這也是世人共識的。后來,隨著蘇聯與東歐解體,冷戰結束,失去目標的日美安保條約理應失去意義而予以撤廢。然而,由于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化,特別是海灣戰爭爆發后,美國布什政權提出了“世界新秩序構想”的戰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把“地區不安定因素”視作比以往“蘇聯威脅”更為關注的重點。
在歐洲,美國聯同北約打著消除“不穩定因素”的旗號,不斷東擴,到處插手,肆意干涉地域爭端甚至他國內政。諸如插手安哥拉,染指波黑戰爭,轟炸科索沃等等,力圖以唯超級大國的姿態和實力維持世界一級化的格局。在亞洲,美國主要的戰略目標則盯在朝鮮半島和臺灣問題上。而它在亞洲的同盟伙伴只有日本最為“忠實可靠”。
戰后以來,日本始終是唯美國馬首是瞻的小兄弟。所以,為了服從美國“世界新秩序”戰略,《日美安保條約》不僅沒有廢棄,還賦予了它新的定義和內容。換句話說,新指針及相關法案就是美國北約戰略的“亞洲版”。
在日本,隨著國際政治格局的變化以及國內日甚一日的政治右傾化趨勢,朝野上下不斷涌現出一批改憲派及“新國家主義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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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以追隨美國為目的,積極主動地順應美國的戰略目標。同時,他們也有自己的小算盤,那就是借助美國的軍事力量,乘機增加軍費開支,擴充軍備,強化自衛隊的軍事實力,進而向政治及軍事大國的目標邁進。為此,他們利用朝鮮發射衛星越過日本上空等事件,故意夸大朝鮮半島的“危機”,人為地制造各種危言;強調“地區不安定因素”,煽動修改“和平憲法”,修改自衛隊“專守防衛”的原則,變內向型為外向型,變“國土防衛型’為“地域干預型”,從而建立起日美聯合干涉包括臺灣在內等亞洲事務的軍事合作關系,還將這種合作美其名曰“軍事貢獻論”。
就這樣,美國的亞洲戰略同日本執政當局的“軍事貢獻論”默契地結合起來,終于促成了“新指針及相關法案”的出臺。
2、《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的實質
《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的中心實質是改變原《日美安保條約》的宗旨,打破“專守防衛”的限界,并規定了以下幾點顯然有悖于日本和平憲法的軍事戰略指導方針:
一是規定了“周邊事態”這一概念,即“對日本的和平與安全給予重要影響的事態”,并將“周邊事態”作為日美安保協力的重點;
二是賦予日本自衛隊前所未有的軍事任務,即對美軍進行“后方地域支援”,其實質是突破了憲法規定不準自衛隊走出家門的禁區;
三是設立“日美共同司令部”等機構,以“維持日常的密切協作”。
該機構除自衛隊參加外,還吸收日本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四是規定了必要時有“調動地方、公共團體的權限,利用其能力及民間能力”以及“使用(民間)機場及海港”的方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盡的“協力”義務。
遵循這一《新指針》,《周邊事態法》、《自衛隊法改正案》及《ACSA改定案》便以立法的形式更具體、詳細地把《新指針》規定的“日美防衛合作”的內容和要求肯定下來,并經國會通過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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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周邊事態法》是三項法案的中心,計十二條及附則,它的要點有以下幾點:
(一)確定了“周邊事態”的定義及日本政府、自衛隊等必須采取的“對應措置”。
該法規定,“周邊事態”是:
在我國周邊地域對我國和平及安全給予重要影響的事態。(第一條)
按照這一定義,當“周邊事態”發生之際:
政府應迅速而適當地采取后方地域支援、地域搜索救助活動、船舶檢查活動等對應周邊事態的措置(略稱對應措置),以確保我國的和平和安全。(第二條)
其中,關于“后方地域支援”,該法解釋為:
周邊事態之際,為達成日本與美國之間相互協力及實現安保條約的目的,我國在后方地域對美國軍隊的活動提供物品及勞務,給予方便及其他支援措置。(第三條一款)
關于“后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該法解釋是:
在周邊事態中進行戰斗行為時,開展搜索和救助遇難的戰斗參加者的活動,包括運送被救助者。(第三條二款)
關于“船舶檢查”,該法指定:
基于聯合國安理會案的決議,檢查船舶的裝載物及目的,必要時可以要求被檢查船只變更航路、目的港或目的地。(可在)我國領海或我國周邊的公海實施。(第三條三款)
關于“后方地域”的概念,該法規定:
經認定未有戰斗行為的我國周邊公海或者上空。(第三條四款)
(二)制定了“周邊事態”發生之際,準許自衛隊展開的三類軍事行動。
其中,對“后方地域支援”具體列舉了七項內容,包括“補給”(油、水、食品等);“運輸”、“修理及整備”(美軍艦船、飛機、車輛等)、“醫療”、“通信”、“機場及港灣業務”、“基地業務”等。而且,每項內容都有更詳細的注明(第三條列表一)。對“后方地域搜索活動”,該法規定“由防衛廳長官指定實施區域”,即使在外國領海時,“經該國的同意亦可進行救援活動”(第六條二、三款)。
對“船舶檢查活動”,該法規定的具體內容是:
監視船舶的航行狀況。必要時可以用打招呼、信號彈、照明彈等適當手法表示自己的存在。船長可以要求(被檢查)船舶停航,并登船檢查其有關文件及裝載物等。(第七條三款)
《周邊事態法》還規定:
(自衛隊)在實施后方地域搜索救助及船舶檢查之際,為了保護自身及共同履行職責者的生命和身體......(可以)有限度的使用武器。(第十一條)
(三)具體規定了政府各機關、地方政權、公共團體乃至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盡的“協力”義務。
該法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據法令及基本計劃(即自衛隊三類軍事行動的計劃),可以要求地方公共團體負責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必要的協力。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也可要求政府之外者(即民間人士)予以必要的協力。(第九條一、二款)
而且,國家對協力者遭受的損失,給予必要的財政上的補貼(第九條三款)。
(四)授權內閣總理大臣確認“周邊事態”,并制定“基本計劃”,交閣議決定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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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事態法第四條規定,“內閣總理大臣在周邊事態之際需實施若干措置時,應制定有關對應措置的基本計劃,并征求閣議決定”。即無需經國會批準,更不用向民眾打什么招呼,只是一經決定或變更“基本計劃”時,事后需向國會報告(第十條)。
《自衛隊法改正案》及《ACSA改定案》是基于《新指針》原則,對《周邊事態法》的補充或強調。《自衛隊法改正案》修改了原“自衛隊法”規定的自衛隊必須堅守的“自衛原則”,以及“沒有交戰權”、“不能向海外出兵”的禁令,允許自衛隊在“周邊事態”之際,協同美軍從事“后方地域搜索、救助”等軍事活動。《ACSA改定案》則具體規定了發生“周邊事態”之際,日方應向美軍提供物品及勞務的細目。
3、《新指針》的威脅
《新指針》及相關法案出臺以后,在日本國內引起強烈的反響。1999年5月24日,由86家新聞單位組成的“日本新聞勞動組合聯合”發表抗議聲明,責問政府是否忘記了“絕不第二次參與戰爭”的誓言。“禁止原子彈、氫彈日本協議會”更是一針見血地聲明,“新指針及相關法案”是把日本卷入美國核戰爭戰略的“戰爭法”。
廣島、長崎、北海道等地民眾還舉行了各種形式的游行示威抗議活動,一致譴責“戰爭法”的出籠。
《新指針》及相關法案之所以被稱作“戰爭法”,它的實質及要害反映在下幾個方面。
(一)違反了日本憲法第九條規定的“放棄戰爭”、“放棄交戰權”、“不保持戰力”的原則。
《新指針》及相關法案賦予自衛隊三大任務,即后方地域支援、后方地域搜索救助及船舶檢查等,而且可以“有限度的使用武器”。
眾所周知,現代化的戰爭幾乎難以區分前方與后方,當自衛隊追隨美軍干預“周邊事態”之時,特別是在“搜索救助”、“船舶檢查”過程中,與當事國發生糾紛乃至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勢必導致日本重新走向戰爭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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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破了原《日美安保條約》規定的“專守防衛”的原則。
原《日美安保條約》的中心內容一是“日本有事”時的日美聯防,自衛隊不能走出家門,只能“專守防衛”;二是向美軍提供基地。然而,《新指針》及相關法案卻把“日本有事”擴張到自衛隊可以走出家門、走向海外。
(三)一旦“周邊有事”,不僅日本政府,包括地方政權、民間企業、普通民眾都有可能卷進戰爭的漩渦。
《新指針》及相關法案明確規定了“周邊事態”之際,政府有權要求全國上下“予以必要的協力”。換句話說,一旦官方認定“周邊有事”發生,只需一個早上,戰時的國家總動員體制就會復活,這樣,距離走軍國主義的老路就不遙遠了。
(四)所謂的“周邊事態”沒有約束準則。
《新指針》及相關法案采取瞞天過海的伎倆,故意在條款中模糊其詞地稱,“周邊事態并非地理概念”,而是指“在我國周邊地域對我國和平及安全給予重要影響的事態”。所以,日本官方始終對臺灣問題持回避態度。其實明眼人都知道,無論從美日在亞洲的軍事戰略目標,還是就《新指針》及相關法案的實質而言,臺灣問題是他們著眼的主要目標之一。
自由黨首小澤一郎就直截了當地稱:
周邊不可能不涉及地理的概念。所謂周邊就是日本的周圍,不僅包括臺灣、朝鮮半島,還包括中國大陸及俄羅斯。
更令人擔憂的是,“周邊事態”及“對應措置”是由日本內閣總理通過閣議來確定的,根本勿需國會通過或全民表決,這同戰爭時期東條英機內閣決定發動太平洋戰爭沒有本質區別。另外,《新指針》及相關法案中的“對我國和平及安全給予重要影響”、“有限制使用武器”、“予以必要的協力”等用語,更是曖昧而無檢測標準,很容易導致專制權力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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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旦戰爭爆發,日本將徹底淪為美國的戰爭基地。
美國現今在亞太地區駐軍近10萬人,其中45%駐扎在日本,加上以日本軍港為母港的美軍航空母艦人員,美軍在日人數占亞太總數的57%之多。《新指針》及相關法案出臺后,美軍駐日人員有漸增之勢。而且,早從1994年起,美國方面就要求日本在“特別事態”之際,要向美軍提供使用8個機場和6個港灣,包括成田、福岡、那霸、新千歲、關西、宮崎、鹿兒島機場及神戶、松山、大阪、名古屋、福岡、水島等民間港。今后,根據《新指針》及相關法案規定,大到戰爭物資的運輸、供給,小到兵戰基地的垃圾處理,都由日本“承包”下來,而且大大超過朝鮮戰爭、越南戰爭、海灣戰爭的范圍。不言而喻,一旦戰爭爆發,日本無疑將淪為美國的戰爭基地,對亞洲、太平洋地區的安全,以及日本同周邊國家的關系都將構成重大威脅。
一位日本學者說得好:
新指針即是一份戰爭便覽,它促使日本朝著(對美國)軍事性承包體制邁進。
(六)自衛隊可以走出家門,意味著自衛隊已非以自衛為目的的武裝力量,本質意義上開始向國軍轉化。
《新指針》及相關法案為日本向海外派兵提供了法律依據。
可以說,今天的自衛隊不再是日本憲法及“自衛隊法”規定的“專守防衛”的武裝力量,它的軍費開支(絕對值)已經大大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不超過GNP的1%的限界。而且,由于《新指針》及相關法案的出臺,日本更加積極地參與美國的“戰區導彈防御體系”(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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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日本同美國達成四項TMD合作項目,2000年又撥款20億日元用于TMD研究,超過歷年的兩倍。不僅如此,日本防衛廳還拋出一個2001~2005年度軍備建設計劃,準備裝備兩艘最新的“宙斯盾”戰艦,以增加海上TMD能力。各種跡向表明,自衛隊不再囿于“自衛”,它正躍躍欲試,隨時準備伸出觸角,伸向美日軍事戰略感興趣的地區。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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