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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37天黃金救援期內成功取保
張家豪律師團隊親辦案例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近期,張家豪律師團隊辦理的一起重慶某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正是在37天黃金救援期內,通過精準審查證據、及時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見、主動與檢察機關溝通,最終推動案件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批準逮捕,當事人成功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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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一筆“好處費”,讓企業業務負責人被刑拘
當事人系某民營企業高管,負責公司供應商對接、項目協調及合同履行溝通工作。
案發前,公司在內部審計過程中發現,某合作供應商負責人曾向轉賬數筆款項,累計金額較大。公安機關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偵查,并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家屬找到張家豪律師團隊時,案件已經進入刑拘階段。家屬最擔心的問題非常直接:錢確實轉過,供應商也說是好處費,人還能不能取保?
在這類案件中,家屬往往容易陷入一個誤區:只要有轉賬記錄,只要對方說是送的,就認為案件已經“板上釘釘”。
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不是“有錢往來即構罪”。刑法評價的核心是能否證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且達到相應數額標準。
換言之,必須證明三件事:第一,具有可以被利用的職務便利;第二,供應商支付款項與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利益交換關系;第三,款項性質確屬非法收受的賄賂,而不是借款、合作款、往來款、居間費用或者其他民事經濟關系。
二、團隊介入:第一時間會見,發現案件并非“鐵案”
接受委托后,張家豪律師團隊第一時間安排會見。
會見中,承認其與供應商負責人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但堅決否認收受賄賂。其辯解稱,相關款項主要來源于雙方長期私人關系中的借款、資金周轉和部分合作支出,并非為了幫助供應商取得項目利益。同時強調,涉案項目并非其個人可以決定,公司內部存在審批、報價、合同評審、財務結算等多個環節,其本人沒有決定供應商入圍、合同價格或者最終付款的權限。
這幾個細節非常關鍵。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中,辦案機關往往會重點抓住“轉賬記錄”和“行賄人陳述”。但辯護律師不能只看表面證據,而要追問:到底有沒有決定權?有沒有利用其崗位形成實際幫助?供應商是否因的行為取得了不正當利益?轉賬時間與項目節點是否對應?款項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公司制度和審批流程能否排除單獨操作的可能性?
團隊隨即圍繞這些問題展開證據梳理,并形成初步辯護判斷:本案雖有資金往來和對方指認,但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款項性質”三個核心構成要件上,均存在明顯證明缺口,案件尚未達到批準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標準。
三、37天黃金救援期:必須在批捕前要交換意見
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是辯護律師能夠實質影響羈押狀態的關鍵窗口。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和審查逮捕期限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檢察機關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
在這個階段,律師雖然不能完整閱卷,但可以通過會見、了解案件事實、收集有利材料、向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圍繞是否符合逮捕條件進行有效辯護。
本案中,張家豪律師團隊沒有簡單提交一份模板化取保申請,而是圍繞審查逮捕的核心標準,形成了體系化意見:
第一,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具有決定供應商入圍、定價、結算的職務便利。
第二,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供應商因行為取得不正當利益。
第三,本案資金往來存在借款、周轉、私人經濟往來的合理解釋,款項性質存疑。
第四,本案關鍵事實仍需繼續偵查,但繼續偵查不必然需要羈押。
第五,有固定住所、穩定家庭關系,愿意配合調查,不存在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的現實危險。
第六,本案屬于典型證據不足、不宜逮捕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變更為取保候審。
四、結果: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當事人成功取保
在審查逮捕階段,團隊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并就案件證據薄弱點、取保候審必要性進行充分溝通。
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意見中的核心觀點,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尚未達到批準逮捕標準,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隨后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成功走出看守所。
對于當事人和家屬而言,取保不僅意味著人身自由的恢復,更意味著案件后續辯護空間被重新打開。當事人可以在外配合律師繼續梳理證據、補充材料、修復經營影響,也能夠更理性地參與案件后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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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豪律師,現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深耕職務犯罪有效辯護與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領域。在執業生涯中,張家豪律師曾參與辯護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級高官受賄案、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以及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等眾多標志性案件。張家豪律師以細膩嚴謹的辦案風格著稱,擅長無罪辯護及程序辯護,在龐雜的卷宗中進行精細化審查,精準識別證據瑕疵。
依托全國知名的刑事律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張家豪律師帶領其辯護團隊集體作戰,已成功辦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不起訴、緩刑及大幅降檔減刑的有效辯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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