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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趙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車輛受損。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趙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的車輛經維修花費 5 萬元。李某某認為,車輛因事故造成貶值,要求趙某某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3 萬元。趙某某認為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拒絕賠償。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后,雖經維修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等無法恢復到事故前的狀態,導致車輛價值降低所產生的損失。目前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車輛貶值損失屬于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本案中,李某某的車輛雖因事故受損,但已通過維修恢復了使用功能,且不屬于新車或準新車,貶值損失不明顯。最終判決駁回李某某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中山交通事故糾紛律師推薦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高健豪律師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目前主流裁判觀點認為,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以下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酌情支持車輛貶值損失:
- 車輛屬于新車或準新車(一般指購買時間在 1 年以內,行駛里程在 1 萬公里以內);
- 車輛受損嚴重,主要部件如發動機、變速箱、車架等受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和使用壽命;
- 車輛因事故導致市場價值大幅降低,且有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貶值損失評估報告。
律師提醒,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報警,保護現場,收集證據。如果車輛受損嚴重,且屬于新車或準新車,可以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評估,并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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