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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東廣播電視臺”報道,2023年,某公司以“經濟效益較差”為由,向員工雷某發出《崗位調整通知書》,將其從廣州調至山東淄博。雷某認為這一調動將嚴重影響其家庭和生活,書面表示不同意調崗,并拒絕前往新崗位報到。隨后,公司以雷某未按要求到崗“視為自愿離職”為由,單方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雷某不服,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費等共計50.7萬元。
調崗到底是公司的“自主權”,還是需要勞動者同意的“協商事項”?“視為自愿離職”這樣的操作合法嗎?針對這些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從專業角度進行解讀。
一、從“自主管理”到“違法解除”
根據披露的信息,本案中公司調崗的理由是“經濟效益較差”,屬于企業經營困難下的內部調整。公司認為,作為用人單位,其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和經營自主權,可以根據生產需要調整員工崗位。而員工雷某拒絕調崗、拒絕報到,公司便將其行為解釋為“自愿離職”,進而直接解除了勞動關系。
“很多用人單位存在一個認識誤區,認為調崗是企業的單方決定權,員工必須服從,否則就是自動放棄工作。”朱現領律師指出,“但在法律層面,調崗并非用人單位的單方決定,而是涉及勞動合同變更的重大事項,需要遵循合法、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
他進一步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崗位、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尤其是跨省調動,實質上是對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原則上必須征得勞動者同意。
“本案中,公司將雷某從廣州調至山東淄博,兩地相距上千公里,工作環境、生活成本、家庭照護等都會發生根本性變化。公司以‘經濟效益較差’為由,并未證明調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與雷某達成一致。在雷某明確書面拒絕后,公司直接將其視為‘自愿離職’,這既不符合‘自愿離職’的法律定義,也構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朱現領律師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外,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費等法定待遇,用人單位也應當足額支付。這就不難理解,為何法院最終判賠金額高達50.7萬元。
二、調崗的“合理邊界”與法律原則
那么,用人單位到底能不能調崗?什么情況下調崗是合法的?朱現領律師表示,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崗位,但這種調整必須受到約束,不能隨意而為。
“司法實踐中,判斷調崗是否合法,通常看三個維度:第一,調崗是否基于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而非懲罰或變相逼迫員工離職;第二,調崗是否對勞動者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比如大幅降低薪酬、嚴重增加通勤成本、改變工作性質等;第三,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了必要協助或補償措施,例如解決交通、住宿等問題。”
他舉例說,如果公司因業務調整關閉某地辦事處,將員工調到同城另一辦公地點,薪資待遇不變,且提供班車或交通補貼,這種調崗通常被認為是合理的。但如果是跨省調動,且未征得員工同意,也未提供任何安置方案,員工拒絕后直接開除,那基本可以認定為違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會利用調崗來‘逼員工走人’——把員工調到偏遠地區、降職降薪、安排無法勝任的工作,讓員工主動辭職,從而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這種做法在法律上被稱為‘惡意調崗’,一旦被查實,用人單位將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朱現領律師強調。
他還提到,即便勞動合同中寫有“公司有權根據經營需要調整崗位”等條款,也不能完全豁免協商義務。這類格式條款如果過度擴張用人單位的單方決定權,排除了勞動者的核心權益,可能因顯失公平而被認定為無效。
三、“視為自愿離職”的誤區
本案中,公司認為雷某拒絕調崗、未到新崗位報到,就“視為自愿離職”。這一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完全沒有。”朱現領律師明確表示,“‘自愿離職’是指勞動者主動、自愿地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例如提交辭職信、辦理離職手續。而雷某明確書面表示不同意調崗,這是對變更勞動合同的拒絕,而非對勞動關系本身的放棄。公司單方面將其解釋為‘自愿離職’,屬于偷換概念。”
他指出,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會設置“限期報到否則視為自動離職”之類的內部規定,試圖以此規避法律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由用人單位任意定義。勞動者拒絕不合理的調崗,并不等于辭職;用人單位以此為由直接解除勞動關系,本質上是一種“變相辭退”,應當按照違法解除來處理。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如果員工拒絕合理調崗,用人單位認為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需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紀律處分,并且要證明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已向員工公示、內容合法合理。即便如此,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選。如果調崗本身不合理,員工拒絕屬于正當行使權利,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司法審查的重點與勞動者應對建議
對于此類調崗引發的爭議,法院通常會審查哪些方面?朱現領律師認為,關鍵在于調崗的“合理性”和“協商過程”。
“首先要看調崗的真實原因。公司聲稱‘經濟效益差’,是否有證據支持?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方案?其次看調崗對員工的影響程度。跨省調動顯然屬于重大變更,公司是否與員工協商過?是否提供了補償或安置?再次看解除程序。公司直接‘視為自愿離職’,沒有經過警告、催告等步驟,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他提醒勞動者,面對不合理的調崗,切忌消極應對或直接曠工。正確的做法是:以書面形式(如郵件、微信、書面函件)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并說明理由;繼續在原崗位正常工作,保留考勤、工作記錄等證據;如果公司強行取消原崗位工作條件,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通過對該案例的解讀,朱現領律師最后向讀者提出建議:
“對于勞動者,勞動合同是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基本法’。任何涉及崗位、地點、薪酬的重大變動,都有權要求協商一致。遇到不合理的調崗,不要默默忍受,也不要貿然離職,而是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對于用人單位,請尊重契約精神,依法用工。與其在法庭上承擔巨額賠償,不如在管理過程中多一分溝通、多一分合規意識。”
“法律的底線,是尊重事實與公平。每一項判決背后,都是對合法權益的捍衛。”朱現領律師說,“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關注勞動法領域的典型案例,為公眾提供專業的法律分析與維權指引,助力構建和諧、公正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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