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公公婆婆和兒媳爭家產,而是爺爺奶奶在和孫女爭家產。
李先生已經年過半百,也就是五十多歲了,罹患肝癌多年,在臨終之前,特地邀請朋友和醫生做見證,自己讀了遺囑的草稿,又讓人拿去到旁邊的護士站打印出來,他自己簽了字,確認將他自己的財產權益全部留給唯一的女兒,而將在外地的一套房產留給了妻子。
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中,李先生本人沒有受到任何強迫和欺騙,意識清楚,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遺囑有文本,有錄像,遺囑上除了他本人的簽名,還有作為見證人的朋友和醫生簽字,這在法律層面上是效力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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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背景下,李先生尸骨未寒,他的父母居然還是違背李先生的遺愿,想和李先生的妻子、女兒爭奪家產,并且將兒媳和孫女告上法院,也是讓人心寒。
按照常理推測,李先生病逝時已經超過五十歲,他的父母也都已經是至少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了,也已經是風燭殘年。
如果他們不去和兒媳、孫女爭奪家產,最起碼看在兒子留下的孫女的份上,和兒媳搞好關系,只要關系不是太僵,兒媳就算是繼承了遺產,應該也會酌情給老兩口一些生活補助。
但他們這樣鬧過之后,而且已經對簿公堂,最后法院又認定遺囑有效,老兩口敗訴,這就基本上雞飛蛋打了,因為兒媳在法律層面對公婆是沒有贍養義務的,只有道義上的責任。
之所以能鬧到這一步,很多網友也已經猜測,大概率是因為老兩口除了李先生之外,還有其他子女。老人不一定需要已經亡故的子女的財產,但是另一個子女可就不一定了,他們會攛掇、鼓動老人去和兒媳、孫女爭奪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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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李先生和妻子在北京確實有一套房產,可能價值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在外地還有一套房產,但如果外地房產是在老家三線以下城市,其實價值有限,而在北京的房產的權益李先生在遺囑中已經明確,將所有權益交給女兒繼承。
既然這里提到的是在北京的房產的“所有權益”,就證明這套房產是他和妻子的共有財產。所以,在法律層面妻子也是有繼承權的,李先生的父母確實也有。
李先生訂立遺囑的時候,妻子不可能不在場,之前很可能也和妻子協商過。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加入這套房產的權益中李先生占一半,那么這一半的分配方式是,他的妻子、女兒、父母四個人平分。
那么最后的分配比例就是妻子可以分到八分之五,女兒、父親和母親可以各自分到八分之一。也就是說,妻子仍然會是最大的受益人。
但在李先生在遺囑中將所有權益約定由女兒繼承時,妻子沒有提出反對,說明妻子也是放棄了自己本來應有的份額的。實際上,如果李先生夫妻只有一個女兒的話,李先生的妻子很可能也是準備將自己的份額將來交給女兒繼承的,除非她想讓她的父母來和女兒爭奪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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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意味著,李先生在遺囑中的安排,實際上最想保護的是女兒的權益,這一點妻子是接受的。如果他的父母只有李先生這一個孩子,那么孫女也就是唯一的血脈了,但凡念及一點血脈親情,也不能站出來和孫女打這個官司。
而他們之所以走到這一步,最大的可能確實就是如網友所說,他們可能不需要李先生的財產,但李先生可能還有其他兄弟姐妹,他們在惦記李先生的財產。
而且,因為有遺囑,所以老兩口也沒法反駁,他們提出訴訟請求的對象只是一個價值并不算太高的獨立車位,即使在北京比較好的地段,大概也就是二三十萬。但即使他們勝訴,也還是要按前面提到的方式進行分配,他們能拿到的錢也不會太多,可能就幾萬塊錢。
哪怕他們是沒有退休金的農民,也不該去惦記這幾萬塊錢。這個官司打完,他們既輸掉了官司,也失去了親情,兒媳和孫女之后可能也就和他們斷絕來往了,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這個案子也給那些還有兄弟姐妹的多子女家庭出身的人一個提示,如果自己的父母仍然在世,而且還有其他兄弟姐妹,最好提前就訂立遺囑,明確繼承關系,以免在自己身后出現類似紛爭,自己的孩子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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