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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中院|來源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福建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堅持司法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并堅持平等保護、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精準護航數字經濟新業態健康發展,針對直播MCN服務、服務商合作、獨家經紀違約等常見糾紛,廈門中院選取以下典型案例,重點分析涉及事實服務合同、平臺扣罰、獨家經紀違約金等法律問題的認定,兼顧民營企業經營投入和其他從業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直播行業相關主體法律行為,引導各方恪守契約精神、誠信履約經營。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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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以下名稱均為化名)
阿強系星播公司的一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阿珍通過朋友介紹認識阿強,阿強稱其可以參與達人公司IP主播打造,之后阿珍通過微信向阿強提供的付款碼支付4萬元,微信付款記錄顯示該筆付款的商品為“IP主播”,商戶名稱為星播公司。阿珍在星播公司安排的場地聽課、參加活動,多次向星播公司培訓老師詢問視頻制作問題,并在星播公司相關視頻號直播間出鏡。星播公司在相關群公告、課程表及培訓安排中有體現培訓周期為“60天+終身答疑”。星播公司與達人公司存在項目合作,且達人公司未直接開展直播業務。
阿珍稱阿強并非其宣傳的是達人公司直播基地負責人,其實際是星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各種理由推拖未與阿珍簽署合同,也未開展打造主播服務,阿珍系之后才知道阿強提供的收款碼是星播公司的收款賬戶,星播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星播公司稱不存在欺詐行為,其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阿珍已實際享受服務并獲取收益,并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其與阿珍的合同關系。
阿珍起訴請求星播公司和阿強向阿珍退還服務費4萬元。
法院判決
星播公司已為阿珍提供部分主播培訓服務,且阿珍已接受星播公司為其提供的培訓服務,雙方成立事實上的合同關系。阿珍通過微信轉款,在其認為對交易主體的認知足以影響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時,轉款作為建立合同關系的重要環節,阿珍在轉款前可核實轉款對象,轉款后可通過微信查詢轉款記錄。星播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已如實體現收款公司名稱,并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雙方未對具體項目及其內容進行書面約定,但根據在案證據,阿珍事實上已接受星播公司為其提供的相關服務。結合星播公司在相關群公告、課程表及培訓安排有體現的培訓周期,可以看出服務期限目前未達到。
廈門法院在綜合考慮培訓服務的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的基礎上,酌定星播公司退還阿珍培訓服務費25000元,阿強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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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網絡直播行業蓬勃發展,MCN機構(主播的經紀公司、運營公司等)與主播之間基于培訓、包裝、流量扶持形成的事實服務合同關系,是新業態下常見的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雙方雖未訂立書面合同,但通過實際履約行為建立合同關系的合意,對權利義務的認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主播在接受機構前期資源扶持、技能培訓后,單方主張退還服務費,不符合雙方實際形成的契約精神。主播應當正視機構賦能價值,審慎對待合作約定,MCN機構也應規范簽約流程,明晰權責邊界,減少事實合同帶來的履約爭議。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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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以下名稱均為化名)
易某公司系某平臺服務商,為萬某公司服務的廣告主提供代開戶、代充值業務,萬某公司向易某公司發出開戶、充值指令并向易某公司支付款項以備充值或罰款扣劃。
易某公司多次在對接微信群中向萬某公司發出扣罰單,萬某公司要求查看官方出示的判罰公告,易某公司將平臺所發郵件轉發萬速公司,萬某公司在微信群中對逐筆扣罰款項回復確認,金額共計50萬元。
之后,萬某公司向易某公司提出異議,稱其不知道處罰規則、易某公司未告知其申訴權利、違反告知義務等,易某公司存在欺詐并主張撤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上述款項。
法院判決
微信群記錄顯示,易某公司均將每一筆的違規廣告主的名稱、賬戶id、總消耗、處罰系數、銷售單位信用分扣除、返點、消耗應扣賬戶幣、消耗應扣現金等扣罰情況提供給萬速公司,告知具體的扣罰原因及扣罰依據,并提醒萬某公司核對扣罰原因,不存在欺詐行為。逐筆扣罰款項均經過萬某公司的確認,雙方已形成合意且履行完畢,萬某公司要求返還款項,于法無據,廈門法院判決駁回萬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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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互聯網服務平臺之間的商業合作,在交易便捷的同時,更要求雙方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本案雙方在業務對接中,易某公司已逐項提供扣罰明細及其事由和依據,并提醒核對,萬速公司逐一確認,事后以不知處罰規則、未被告知權利為由主張對方欺詐,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企業開展直播服務合作,應審慎審查平臺扣罰事宜,及時尋求救濟渠道,明晰自身權利義務。對待已履行的權利義務,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互聯網市場交易秩序,實現共利共贏。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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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以下名稱均為化名)
夢星公司與小丁簽訂《網絡直播合同暨藝人經濟協議》,約定夢星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擔任小丁互聯網演藝獨家簽約公司,夢星公司對小丁提供包括唱歌、舞蹈、語言、設備操作等方面的相關培訓,合同期限為5年;小丁每月平臺直播的總收入在扣除平臺官方提成比例后,剩余部分直播酬金由夢星公司代收并代為支付相關稅務費用后,小丁和夢星公司各收取40%、60%。
若小丁未經夢星公司書面同意,擅自在夢星公司合作的平臺以外的其他平臺進行網絡直播的,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請、組織從事互聯網演藝活動的,均視為根本違約,小丁應向夢星公司支付不低于50萬元的違約金。之后,小丁開始在夢星公司合作的平臺進行直播,夢星公司陸續向其支付相應分成。
合作期未屆滿時,小丁向夢星公司提出解約,夢星公司未同意。之后夢星公司發現小丁在第三方直播公司運營平臺直播表演,小丁亦未回夢星公司進行直播。夢星公司起訴請求解除案涉協議并要求小丁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小丁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確認勞動關系的主張,仲裁認定雙方不存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勞動仲裁已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小丁關于雙方系勞動關系的主張。在案涉協議約定期限期間,小丁未經夢星公司同意在第三方處從事互聯網演藝活動,違反合同約定。
小丁主張違約金條款屬于無效格式條款,結合夢星公司實際向小丁支付的分成金額,以及小丁違約可能給夢星公司帶來的尋找替代人員或減少影響需付出的成本,協議約定一定的違約金并未不合理加重小丁的責任或限制其主要權利,相應條款應屬有效。
結合直播行業的特點,綜合考慮本案協議約定的合同期限、實際履行期限、夢星公司的投入與預期損失、小丁在合作期內的實際收益及過錯程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平原則,酌情調整違約金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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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網絡直播經紀合作中,藝人與經紀公司的權利義務需兼顧意思自治與履約誠信。
本案中,藝人在合作期限內,未經經紀公司許可,擅自在第三方處開展直播活動,違背協議約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藝人混淆勞動關系與商事經紀合作關系,試圖以勞動關系抗辯違約義務,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新業態下的經紀合作,既要注重保護藝人職業發展自由,同時要保護經紀公司商業投入的合法收益。
藝人應當恪守獨家經紀約定,經紀公司也應合理設定違約金、規范收益分配。商事合作中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對應責任,規范締約、誠信履約,以促進直播經紀行業良性運轉。
數字經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網絡直播行業作為其中最具活力的重要經濟業態,其健康有序的發展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廈門法院將進一步聚焦直播行業新情況新問題,回應經營主體關心關切,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數字經濟新業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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