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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花青素是否可以直接標注在營養標簽上,如不可以,如何標注?
答
一、花青素(花色苷)不得直接標注在食品營養成分表內。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相關規定,食品營養成分表僅可標示該標準明確列出的核心營養素(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及可選維生素、礦物質,且需對應標注營養素參考值(NRV%)方可合規標示。花青素(花色苷)未列入上述法定營養成分清單,且目前無國家統一規定的營養素參考值(NRV%),因此不得直接列入營養成分表進行標示。
二、花青素(花色苷)的合規標示方式。對于普通預包裝食品,花青素(花色苷)可作為非營養成分的生物活性物質,在營養成分表以外的區域(如配料表附近、產品說明區)進行標示,具體要求如下:(一)術語規范:應優先使用“花色苷”(國標及檢測標準規范術語),可在括號內備注“(花青素)”,確保表述準確。(二)含量標注:需依據第三方檢測報告,明確標注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或每份食品中花色苷的具體含量,示例:“花色苷(以矢車菊素-3-葡萄糖苷計):XX mg/100g”。(三)禁止性要求:普通食品不得在標識中聲稱花青素(花色苷)具有保健功能(如“抗氧化”“護眼”等),不得使用“富含”“高含量”等營養聲稱,避免誤導消費者。(四)特殊情形:若為已取得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的“藍帽”產品,且花青素(花色苷)為該產品的功效成分,可在產品標簽“功效成分及含量”專區,按照產品注冊/備案要求進行標示。
三、相關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00號)第四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標識中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標注以欺騙、誤導、夸大等方式作虛假描述的內容。(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第4條規定:營養標簽應標示本標準規定的營養成分及含量;該標準表1明確了營養成分表可標示的營養成分范圍,花青素(花色苷)未列入其中。
四、違規后果提示。若將花青素(花色苷)違規列入營養成分表,屬于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將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若存在虛假、夸大聲稱的,將按虛假宣傳、廣告違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文章來源: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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