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迪美龍服飾有限公司在2012年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簽訂雙方投資合同,并由研究會向東莞市大朗資產公司購買大朗毛織貿易中心十一個鋪面(共1549.81平方米),一次性付清全款4224270.27元。我司則是從2012年6月份至2015年7月份向研究會共付計:181.5萬元作為回報款。此鋪面在2021年請專業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價值大概在2000萬左右。
![]()
但是,由于東莞大朗資產公司的不配合及運用法律手段故事阻擾之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會一直沒有把商鋪過戶給到我司名下,導致我司沒辦法向銀行融資貸款,因此,導致后續的利息也沒有辦法如期付給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會。由此并產生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司正常生產經營和業務開展,導致了迪美龍公司全體員工失業,公司至今處于停擺狀態和破產邊緣。
在此期間:于2019年東莞大朗鎮府謝某某書記和大朗資產公司通知我司到大朗政府調解協商處理我司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會的問題,最終,協商的方案是由大朗資產公司回購部分鋪面,把我司向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研究會款項付清。我司同意大朗資產公司回購的方案,在2019年6月3日我司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會的債權轉讓到大朗資產公司,我司并在現場并寫了《情況說明》,資產公司是以低價回購部分鋪面抵債,至今這么多年沒有過戶到我司的名下造成我司經濟損失,我司只答應付500萬,并向大朗資產公司簽了債權轉讓合同,手續完畢后,大朗資產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和到東莞人民法院以欠房產稅202868.49元為由起訴我司,我司應訴并反訴。
在此期間,東莞市大朗鎮資產公司黃經理多次打電話給我私下和解,在2022年東莞人民法院在網絡二審時候法官問我們雙方是否和解,由于,我司的案件是全權交由北京陳律師代理,陳律師當場否決不和解,法庭直接判決,最終,法院判決我司敗訴。
此事,我司及代理律師認為研究會及相關領導存在一些違規違紀問題,特提出并反映如下:
1、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會和迪美龍公司名為投資實為借款的事實。我司提出疑問有幾點:此筆借款資金來源?去向?合法與否?這是否有私設“小金庫”問題?
2、東莞市大朗資產公司由誰拍板用654.5萬元購買這筆明顯有紀律問題的“債權”?有沒有向東莞市國資委匯報?
3、東莞市大朗資產公司為何從2012年至2019年沒有依照物業轉讓協議將鋪位過戶到迪美龍公司名下?是誰在幕后受益并造成的?是否涉及某個領導的一己私利?若是人為的阻礙和設置障礙給我司刻意造成的巨大損失應由哪個人負責?
4、東莞市大朗鎮資產公司和迪美龍公司債權糾紛的情況下。東莞大朗資產公司沒有通知當事人的情況下強制清場東莞迪美龍公司,放置商鋪內的財物不知去向,造成經濟損失。該怎么賠,并將東莞市迪美龍公司鋪面強行清場出租,無法無天!欺壓小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誰負責?違法亂紀!誰當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