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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新華社客戶端
6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 T 2372-2026)將正式實施。新規打破“只看駕駛時長”的局限性(原疲勞駕駛認定規則: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以“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三維立體判定駕駛員是否疲勞駕駛。哪些情形屬于疲勞駕駛?
駕駛行為上,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22:00至次日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交警主要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或訊問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證人、調取視頻證據卡口監控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生理狀態上,交通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駕駛員雙眼完全閉合≥2秒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
生活軌跡上,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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