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之一個世紀以來,澳大利亞的環境法一直被普遍認為難堪重任。2020年,格雷姆·塞繆爾教授在一份措辭嚴厲的評估中指出,《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既無效,也無法應對未來的環境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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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議會最后一個開會日,工黨在與綠黨達成協議后,通過了醞釀已久的澳大利亞自然法改革。環境部長默里·瓦特表示,這些改革將為環境帶來切實益處,并“保護珍貴之物”。
如今,隨著立法程序塵埃落定,環保人士關心的是,這些改革究竟能否真正發揮作用。關鍵問題在于,新法中的兩項擬議“環境標準”——這套新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否足以承擔這一任務。
此前,《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要求決策者完成程序上的各項勾選,但這并不必然帶來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結果。
例如,環境部雖然可以獲得開發項目對黑喉雀影響的信息,但它只需要“予以考慮”。即便預計項目會對這種雀類造成嚴重影響,法律也沒有要求必須否決項目,或附加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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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塞繆爾教授主張制定新的國家環境標準。這些普遍適用的要求,將為全國范圍內的環境決策結果提供指引。
例如,他提出的受威脅物種標準中,就包括這樣一項目標:這些物種應當“在一段時間內得到保護、管理并逐步恢復”。除極少數且只能以公共利益為理由的例外情況外,相關決策都必須與這些標準保持一致。這樣一來,環境決策就不再只是走程序,而是必須推動對自然有利的結果。
盡管工黨早在2022年就承諾引入環境標準,但改革推進并不順利。為了達成這項協議,前后花了3年時間,經歷了一次選舉、更換環境部長,以及一連串妥協。
目前,已有兩項標準草案公布,并向公眾征求意見。其中一項針對“國家環境重要事項”。這是《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法》中的一個術語,涵蓋世界遺產地、遷徙物種和大堡礁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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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則針對“環境補償”,也就是為抵消項目對環境造成的不可避免負面影響而采取的措施。
乍看之下,這兩項草案確實包含了塞繆爾教授所主張的那些要素,包括目標和結果。例如,“國家環境重要事項”標準就提出,棲息地應當得到保護、保存和修復。
兩項標準中一些隱藏較深的條款,實際上讓這些目標和結果幾乎失去意義。這些條款規定,只要部長作出的決定符合標準中另一部分內容,也就是所謂的“原則”,就視為已經滿足相關目標和結果。
這些法律技術細節確實容易讓人困惑。但現實是,如果標準以目前的形式獲批,環境決策的重點將重新回到“走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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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新標準還把重點狹窄地放在“不可替代”棲息地上。對于已被認定為受威脅的物種,那些“不可替代”且對其在野外維持“可存續性”必不可少的棲息地,應當受到保護。
這種表述聽起來似乎符合塞繆爾教授原先的設想,但“不可替代”的定義過于狹窄,意味著只有最稀有、最脆弱的棲息地才會被納入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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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聯邦政府此前“不能再有新的物種滅絕”的承諾并不一致。要避免一個物種走向滅絕,就必須在局面惡化到臨界點之前保護其棲息地。
在這樣的弱標準之下,聯邦政府還在加快推進把審批權下放給各州和領地,這尤其令人擔憂。聯邦政府在環境監管中承擔著重要的監督角色。雖然這種情況并不多見,但它過去也曾出手,阻止過一些破壞性最強的項目,例如擬議中的圖恩達港開發項目。
按照改革后的法律,這些標準本應成為約束州權力的一道關鍵護欄。只有在確認某州的環境審批框架與聯邦標準一致后,部長才能將權力下放給該州。除非制定出真正有力的環境標準,否則這種對州權力的約束將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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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里·瓦特曾承諾,《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的改革將為環境帶來切實益處。遺憾的是,從目前的標準草案來看,這樣的結果幾乎得不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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