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南鄭州到吉林長春,乘坐20多個小時的火車,跋涉1600多公里,31歲的王志剛懷揣著一個“大獎夢想”——在一間指定房間內獨自待滿4天(96小時),贏取一輛價值35萬元的汽車!然而,這場挑戰,在開始后僅一個多小時便戛然而止。理由是:他遮擋了攝像頭。后來,對方宣布他挑戰失敗。
挑戰前,王志剛繳納1萬元保證金。這筆錢在雙方合同上約定為“購車定金”,挑戰失敗不予退還,只能抵扣購車款。對此,王志剛不服,雙方一度鬧到報警。在警方介入后,他最終拿回了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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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剛在酒店房間接受挑戰 受訪者供圖
近日,王志剛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挑戰房間內設有監控攝像頭,挑戰者可攜帶手機,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遮擋攝像頭。他認為問題根源在于房間布局,翻個身或坐起來都會擋住監控攝像頭,正常活動幾乎不可避免地會觸碰紅線。在他看來,挑戰規則太嚴苛,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我們已達成一致,這個事解決完了。當地派出所的(民警)也來了,我們是在合理合法的經營范圍之內,我也有證據,合同也都給警察同志看了。”活動發起人王某表示,整個活動都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
“房間待4天贏35萬汽車大獎”?
繳萬元“保證金”挑戰一小時即失敗
一個月前,在河南鄭州生活的王志剛,在網上刷到主播王某(網名為“某哥搞笑說車”)的直播。畫面中,王某激情地介紹著一個挑戰:“在房間里待4天,獎勵35萬元或者價值35萬元的汽車。”規則聽起來并不復雜——只要獨自在指定空間內完成規定時長的停留,就能開走一輛汽車。但如果挑戰失敗,已繳納的1萬元押金不退,將作為購車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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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剛提供的對方宣傳視頻截圖
對王志剛來說,35萬元是一筆極具誘惑的巨款,可能打工多年也未必能攢下。而挑戰內容僅是在指定的酒店房間“待著”,看上去并不難。
于是他決定參加這場挑戰。
坐了20多個小時的火車,6月1日,王志剛抵達長春,并按照約定來到當地的某國際汽車城。活動方熱情接待了他。
近日,王志剛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對方大致講了一下規則,便催促他趕緊挑戰。在挑戰前,雙方簽訂了一份名為《挑戰成功贏汽車合同》的文件。王志剛介紹,按照合同要求,他繳納了1萬元保證金,但合同上約定為“購車定金”。
6月1日19點,王志剛的挑戰正式啟動。自挑戰開始,甲方(活動組織方)開始全程監控。
他原本以為,這將是一場持續四天的意志力考驗。然而,僅僅過了1個小時,他被告知,挑戰結束。對方給出的理由是:他違反規則——遮擋了攝像頭。
“我都懵了。”王志剛回憶起那一刻,至今有些不可置信,“就挑戰了一個多小時,就告訴我違規了,然后說‘住一晚,你回去吧’。”
他向紅星新聞記者描述,挑戰房間內設有監控攝像頭,挑戰者可以攜帶手機,但規則中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遮擋攝像頭。他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房間的物理布局。
“人躺的那個地方和攝像頭都在一條線上,翻個身或坐起來都會擋住攝像頭。”他辯稱,自己并非故意遮擋攝像頭,而是房間設計使正常活動幾乎不可避免地會觸碰“紅線”。
當天22點,工作人員正式告知他:挑戰失敗。
對方提供了一段視頻作為他遮擋攝像頭違規的證據。但在王志剛看來,這種規則設置存在不合理性,更像是“文字游戲”,“有點冤”。
挑戰規則達10余條
要求退款遭拒報警,最終拿回7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了王志剛與王某簽訂的《挑戰成功贏汽車合同》。這份合同中,挑戰規則多達10余條,看似簡單卻對挑戰者的行為進行了極為細致甚至嚴苛的約束。
除了不得遮擋攝像頭這一核心條款外,合同還規定:挑戰期間不可移動家具;每天必須在8點-9點之間開窗通風3分鐘以上;挑戰期間不可移動、關閉、覆蓋、遮擋攝像頭;挑戰期間房間內可以攜帶手機,不使用手機或充電器時必須擺放到規定位置,充電過程中不得使用(可用于接打電話),手機不可以任何形式遮擋(走路移動中不算遮擋,使用后需放置在原位)、不可離開監控范圍;衛生間使用時間單次不可超過30分鐘……
違反其中任何一條,都將被視為挑戰失敗,購車定金不予退還,只能抵扣購車款。
合同還特別注明:“乙方參加挑戰即視為同意甲方對乙方挑戰過程進行全程直播或視頻宣傳。如乙方不同意,則需要向甲方提供書面聲明不對外發布。”
同時,合同最后還要求挑戰者手寫承諾:“本人承諾,認真看完并了解所有合同規則……如發現作假及材料不實等,則視為乙方自愿放棄挑戰,報名費用不退。”
這意味著,王某在直播間里宣傳的“待4天贏汽車”的簡單描述,在法律層面并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真正約束挑戰者的,是這份密密麻麻的條款清單。
事后,在王志剛看來,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挑戰失敗后,王志剛認為自己被騙了。6月2日,他要求活動方全額退還1萬元保證金,但遭到拒絕。
王志剛向紅星新聞記者講述,對方最初表示錢不退,只能作為購車款使用。他不同意,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對方隨后改口愿退還5000元。
“我不同意,于是報了警,還打了12345。”王志剛說。在警方介入和他的多次投訴下,對方最終提出退還7000元。
王志剛雖心有不甘,但最終還是接受了這一方案。
活動方回應:
本質是為賣車,“你不買車上我這兒干啥”
對于此事,活動方客服李女士日前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雙方已經和解,“退了7000塊錢,他已經同意”。對于被扣除的3000元,她解釋稱,“一般來車行都是先去看車,談價試車,因為我們這活動只針對想買車的人群。”
李女士還透露,雖然合同上寫的是購車定金三個月內有效,但如果挑戰者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
對于王志剛質疑合同存在誘導性、涉嫌欺詐,她回應,合同都要經過本人確認,然后去簽自己的相關信息。
針對王志剛的遭遇及外界質疑,活動發起人王某也向紅星新聞記者作出回應,“第一,我們已經達成一致,這個事解決完了。第二,當地派出所的(民警)也來了,我們是在合理合法的經營范圍之內,我也有證據,合同也都給警察同志看了。”他強調,整個活動都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
對于王志剛要求退錢的訴求,王某認為:“他有點無理取鬧,完了他就說不想買車。那你不買車你上我這干啥來了?我這就是促進二手車銷售的。”
王某坦言,活動的本質就是為了賣車。“正常是交1萬塊錢,然后挑戰成功了,拿走你應該得的一臺汽車。如果你失敗了,這1萬塊錢在我們家買車是抵購車款的。”
他進一步解釋扣除3000元的理由:“到我們這挑戰有人工(成本),有吃有喝有住。你(挑戰)成功了我得給你對應的獎勵,如果你失敗了,你就把錢往回要,也不在我這里買車,那么你拿我當什么了啊?”對于剩余的3000元,王某表示可以作為以后買車的定金保留一年,“一年之后你要是不買車,就屬于(自己)放棄。”
至于外界關心的問題——“到底有沒有人挑戰成功過?”王某的回答是:“那肯定有成功的。”被問及具體有幾例時,他沒有明確回復。
目前,王志剛已簽字拿錢,離開長春。但對他來說,他體驗到的是另一種“真實”: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條款、一個多小時后被告知失敗時的茫然、維權路上的奔波,以及最終7000元退款背后的妥協。
律師觀點:
參加此類挑戰注意合同核心條款
對于此事,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何金華律師指出,該合同系活動主辦方(甲方)預先擬定,為挑戰活動使用,挑戰者(乙方)只能表示同意與否,而無法就條款內容進行協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此種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法律上屬于格式條款。
若甲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乙方沒有注意或者沒有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乙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同時,合同規則涉嫌限制了乙方的權利,使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另外,合同中的挑戰規則繁瑣細致,甲方卻幾乎不承擔任何實質性義務,乙方則需承擔在4天內違反任何一條規則即喪失全部“報名費”的風險。使得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有違公平原則。
四川范澤律師事務所顧琴律師認為,該合同屬于主辦方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
對于“正常活動易遮擋攝像頭即判定挑戰失敗”等嚴苛要求,主辦方沒有依法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挑戰者注意,該條款可以不成為合同內容。對于挑戰失敗后保證金強制抵扣購車款等內容,屬于加重挑戰者責任、排除自主選擇權,或可認定無效。
本案中,雙方已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有效,雙方均應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顧琴律師建議,面對“高額獎金大額押金”類闖關、挑戰活動,大眾應提高警惕,切勿輕信直播口頭宣傳,簽約前完整閱讀合同全文,對違約扣款、資金處置、違規判定等核心條款重點核對,全程錄音留存溝通證據。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明平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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