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 Joel公開宣稱一部關于他的未授權傳記片“在法律上走入歧途”。但如果他真的鬧上法庭,律師們說他勝算極低。
這場風波的源頭,是一部名為《Billy & Me》的影片。據報道,它將透過Joel第一任經紀人Irwin Mazur和早期合作者Jon Small的視角,講述這位歌手職業生涯早期的故事。但Joel本人不僅沒點頭,其發言人Claire Mercuri更在一份聲明中透露,自2021年起,相關方就已被告知他們不擁有Joel的“人生故事權”,也無法獲取該項目必需的音樂版權。聲明措辭相當強硬,稱這部片子沒得到任何授權與支持,執意推進將是“在法律和專業上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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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界人士對此卻有不同解讀。媒體律師Elizabeth Seidlin-Bernstein直言,法律上的規矩是“沒人能壟斷歷史事實”,沒人有權否決一部關于自己的傳記片,因為第一修正案保護了這種表達。另一位律師Jaia Thomas補充道,在絕大多數此類訴訟中,都是電影制作方獲勝。從歷史案例來看,Frank Sinatra、David Ruffin的遺產管理方,乃至影星Olivia de Havilland都曾試圖阻擊未經授權的生平作品,但大多在曠日持久的官司中敗下陣來,核心依據正是憲法對言論自由的強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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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Joel仍可選擇在紐約或加州等地,依據保護個人姓名、形象和肖像的“形象權”法律起訴制片方,申請禁令阻止影片上映,或事后追訴損害賠償。但這條路布滿荊棘。一方面,大多數有形象權法規的州,都將保護范圍限定在商業用途(如在廣告或商品上使用肖像),而排除了電影這類藝術創作。另一方面,法院頻繁裁定,電影人的言論自由權凌駕于個人控制自身故事的權利之上。
盡管這位巨星發出了明確的對抗信號,但他若真進入法律角力場,面對的將是幾十年來,幾乎固若金湯的先例壁壘。在公眾知情權與創作自由的夾縫中,明星對自身過往敘事的主導權,遠比想象中要脆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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