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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西咸新區上林街道辦事處用執法車堵了企業大門10多天。相關工作人員沒有執法證,沒有法律文書,只有一個偏執的想法:“我覺得應該堵門。”更讓人后背發涼的是,該街道辦紀工委書記同樣反問:“(這樣執法)咋不合適?”
這件事令人不安的地方,還不在“堵門”這個動作,而在于從執法隊員到紀工委書記,整個街道辦事處竟然沒有一個人覺得這樣做有問題。
行政處罰法寫得很清楚: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可上林街道辦城建辦工作人員的語氣里,沒有一絲心虛:“街道辦沒有文書,沒有執法證,有工作證”。仿佛工作證和執法證是一回事。
這不是“執法不規范”,這是根本不存在合法的執法行為。沒有證件、沒有文書、沒有授權,憑什么要求企業配合?企業拒絕配合,不是“不服從管理”,而是行使了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
但上林街道辦的邏輯是:你不配合,我就堵門。而且一堵就是10多天,從正門堵到偏門,徹底封死。
“那我們應該咋辦,我覺得應該堵門。”這句話暴露了問題的本質。在執法者看來,只要認定企業“可能有問題”,既定的程序、規則、法律都可以跳過。行政強制措施不需要法律授權,行政處罰不需要下達文書,甚至連執法證都不是必需品。
更令人窒息的是,負責監督公權力行使、確保依法履職的街道辦紀工委書記也同樣認為這樣“咋不合適?”這就意味著,在上林街道辦事處的運行邏輯里,“內部監督”這條線已經徹底失靈。不是監督不力,而是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共享同一套“法外執法”的認知。
被堵門的企業負責人董某說:“我從來沒有見過用執法車堵門的。”但更值得追問的是:在那些沒有被曝光的地方,類似的事情發生過多少次?
如果從上到下都覺得“證可以沒有,門可以堵”,那么這種執法思維很可能已經是這支隊伍的“肌肉記憶”。董某的廠被堵了10多天,貨物進出受阻,工人要從圍墻上開的口子進出。這不是一次“執法事故”,這是權力任性對一家企業實實在在的傷害。即便企業有錯,也不等于執法者可以任意侵權,這是法治的基本常識。
而最深的傷害,未必是這10多天的經營損失,而是這件事會讓其他企業產生一個疑問:如果有一天他們也被“執法者”盯上,誰來保證自己的大門不會被一輛執法車堵住?
當地紀檢部門已經成立工作組介入調查,但調查不能止于“處理幾個人、寫一份報告”。如果調查的結果只是把責任推給一兩個“臨時工”,而那股“我覺得應該堵門”的認知慣性沒有被切斷,那么類似的事情遲早還會發生,只不過下一次可能不是堵門,而是別的什么“土辦法”。
法治不是寫在墻上的標語,是每個執法人員口袋里該有的那張證,是每份法律文書上該蓋的那個章,更是“即便我覺得你有問題,我也得先拿出依據”的自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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