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各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加大對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打擊力度,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現予公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
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
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大對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打擊力度,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安全規范、健康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大理州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騙提”是指違反國家、省、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行為。“騙貸”是指違反國家、省、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以欺騙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
第二章騙提騙貸行為
第四條騙提行為具體包括:
(一)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戶籍關系、親屬關系、婚姻關系等。
(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住房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
(三)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四)利用虛假的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票據。
(五)利用虛假的工作關系證明、異地房產證明、銀行還貸明細證明、貸款結清證明、危房鑒定書、商品房合同備案證明、無房證明等。
(六)虛構房產信息、住房消費行為、貸款信息、離職事由等。
(七)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提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通過網上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手機公積金APP等互聯網平臺,提交虛假業務申請或錄入虛假信息。
(九)進行虛假承諾或其他騙提行為。
(十)其他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行為。
第五條騙貸行為具體包括:
(一)虛構婚姻信息、利用虛假的婚姻證明材料。
(二)虛構房產信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書和票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三)利用虛假的工資收入證明、工資收入銀行流水。
(四)利用虛假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證明。
(五)通過網上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手機公積金APP等互聯網平臺,提交虛假業務申請或錄入虛假信息。
(六)以虛假的勞動工資關系繳存公積金,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利用其他虛假材料或者虛構貸款條件。
(八)進行虛假承諾或其他騙貸行為。
(九)其他以欺騙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六條中心各縣(市)管理部在資料審核時發現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的,應當立即留存原件、復印全部原始資料,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并告知申請人事由,并根據嚴重程度決定是否立案。資金已經出賬的,發現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的,中心應立即立案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條中心對騙提騙貸行為進行調查,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函或者上門取證,收集、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可以對繳存人進行詢問調查,做好詢問筆錄。單位或繳存人應當配合調查。
第八條調查終結,中心根據調查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騙提騙貸行為不成立的,應予撤銷立案,并通知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當場予以辦結,符合貸款條件的按貸款審批程序辦理。不符合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將原始資料退還申請人。
(二)騙提騙貸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對騙提騙貸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下達處理決定書,收取的原始資料不予退回。資金已經出賬的,責令限期退款。
(三)騙提騙貸行為涉嫌犯罪或違紀違規的,將資料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九條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單位名稱、住址及聯系方式等。
(二)違反住房公積金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規定,騙提騙貸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決定和期限。
(四)異議申請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印章和日期。
第十條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申請人自收到處理決定事先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權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
中心應當充分聽取單位或個人的陳述、申辯,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中心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中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結,需赴外地或跨部門調取證據等復雜情形,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中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申請人未到場簽收或者拒絕簽收《處理決定書》的,中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送達方式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可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四章騙提騙貸處理
第十五條騙提騙貸行為發生后,中心可以對申請人騙提騙貸行為作出如下一項或者多項處理:
(一)申請人騙提騙貸行為被及時制止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中心對其批評教育。
(二)責令在規定期限內全額退回已騙提的住房公積金和結清騙貸資金本息,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的,中心進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資金。
(三)將申請人騙提騙貸行為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名單進行失信管理,記載失信記錄并隨個人賬號一并轉移,限制其5年內辦理提取和貸款業務。
(四)向繳存人所在單位通報騙提騙貸行為,并由所在單位依據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五)在中心相關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開披露。
(六)按相關程序納入中心征信系統,并推送征信管理部門征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七)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聯合處理,依法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對提供虛假資料,虛構提取和貸款條件,發布違規提取、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虛假信息,協助申請人騙提騙貸的中介機構、單位和個人,中心將通過中心網站或相關媒體對外公示,并將其騙提騙貸情況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繳存人實施騙提騙貸行為的,按中心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違紀違規或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酌情處理:
(一)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主動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
(二)騙提騙貸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1年6月30日。未盡事宜,適用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
來源:大理州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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