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微博話題#貨車小區內超速奶奶保護孫子身亡#登上熱搜。據荔枝新聞報道,5月16日,江蘇南京一封閉小區內,一輛家電品牌的第三方配送貨車撞上了正在玩耍的4歲幼童牛牛,牛牛奶奶為保護孫子,前去阻擋,也被撞倒,經搶救無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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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的監控截圖 圖據受訪者提供的視頻截圖
29日中午,紅星新聞記者從牛牛父親張先生處了解到,經南京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救治,牛牛已脫離生命危險,從重癥監護室轉入普通病房,但仍存在顱內感染風險。張先生表示,牛牛目前仍存在三個主要問題,“左側耳膜穿孔(現左側聽力完全喪失)、存在面癱與嚴重的神經受損。后續康復與治療仍面臨多重難關。”
張先生告訴記者,該小區入口處設置限速標識,小區內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此前張先生接受荔枝新聞采訪時稱,警方經測速后口頭告知,肇事車輛事發時車速高達41至43公里/小時,嚴重超出小區限速標準。
針對張先生所述,5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涉事小區物業。接線人員表示,該小區確為封閉式小區,進小區處設有5公里/小時限速標識,“涉事司機肯定超速了。”但對事件后續的具體處理情況,該接線人員表示不了解。
張先生還告訴記者,目前警方已對此事立案調查,事故責任尚未最終認定。其透露,肇事司機此前曾被刑事拘留,前幾天已依法取保候審。其間,肇事司機曾到醫院看望牛牛并表達歉意,還墊付了13000元醫藥費。此外,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所屬公司負責人因病離世,后續由公司委托律師與家屬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尚未達成一致。29日下午,記者多次嘗試聯系涉事司機所屬公司,但未獲回應。
29日下午,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得一辦案民警的電話,致電后試圖詢問事件的相關情況,但接電人員表示不便透露,“有事請聯系政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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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被撞后的照片 圖據受訪者
圍繞此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問題,紅星新聞記者咨詢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兩位律師均認為,盡管事故發生在封閉小區內部,但司機若嚴重超速,仍可能承擔較重法律責任。
譚敏濤認為,封閉小區內部道路通常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但依據該法第77條,道路以外發生的車輛事故,仍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規定處理。因此,本案雖不屬于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但警方仍可依法進行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民事賠償則適用《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對于公眾關注的刑事責任問題,譚敏濤表示,司機在限速5公里/小時的小區內,若車速確如報道所說的達到41至43公里/小時,已明顯超出合理駕駛范圍,存在嚴重過失,“封閉小區內部通常不適用交通肇事罪,但本案造成一死一重傷后果,司機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趙良善也認為,若司機嚴重超速則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司機在限速5公里/小時的小區內高速行駛,明顯違反安全駕駛義務。”趙良善表示,依據《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譚敏濤還指出,機動車駕駛人在行人密集區、兒童活動區,理應承擔更高注意義務。“小區內(尤其兒童玩耍)區域,駕駛人應保持低速行駛、隨時觀察和制動,對兒童突然跑動具備預判和避讓義務。”
此外,針對涉事司機系第三方配送公司員工的情況,譚敏濤表示,若司機事發時正在執行配送任務,屬于職務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即便公司負責人已離世,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仍需依法承擔后續賠償義務。
對于網友討論爭議較大的“家長是否應承擔責任”。譚敏濤認為,4歲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負有看護義務,但責任認定需結合具體情形判斷,“如果監護人已在現場持續照看,孩子并非突然脫離視線沖向車輛,且事故主要原因系車輛嚴重超速,那么監護人的責任通常較小,甚至可能不承擔責任。”趙良善則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即便監護人存在一定疏漏,責任比例通常也相對有限,“若本案司機嚴重超速是事故發生的主因,家長一般不會承擔主要責任。”
在物業責任方面,譚敏濤指出,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區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僅在小區入口設置限速牌,而內部缺乏持續警示、減速設施或巡查管理,可能說明其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譚敏濤認為,若物業長期放任車輛超速、人車混行等問題存在,也可能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針對后續賠償問題,兩位律師表示,除已產生的醫療費用外,家屬后續還可依法主張聽力康復、耳膜修復、護理、營養、交通等費用。如孩子后續經鑒定構成傷殘,還可進一步主張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 實習生 孫子君
編輯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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