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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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案例7《楊某與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依法保護企業用工自主權》涉及到跨省調崗問題,供實務中參考:
楊某與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依法保護企業用工自主權
基本案情
楊某系某科技公司產品銷售人員,日常工作需在各個城市之間出差,無固定辦公地點,勞動合同約定楊某的工作地點范圍為全國。
楊某任職期間先后在廣東、海南、湖南等多片區工作。后因江西片區存在職位空缺,科技公司將楊某調整至江西片區工作,楊某拒絕到新崗位報到。
科技公司多次與楊某協商并發送催崗通知書無果后,以楊某拒絕合理工作安排構成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楊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8萬元等。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依據楊某的工作性質、在科技公司任職期間存在多省工作經歷以及公司提交的證據,科技公司每隔1-2年對銷售人員工作地點進行變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科技公司的調崗未改變楊某日常在工作片區內各城市之間頻繁出差的工作模式,亦不存在懲罰性及侮辱性,楊某應當服從企業的合理工作安排。
遂判決科技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企業基于生產經營狀況、崗位設置特點、人才晉升機制以及防范職務犯罪等需要而對勞動者進行調崗,屬于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范疇。
同時,企業調崗應符合勞動者入職時的可預見范圍以及工作慣例,不對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本案確立了企業調崗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體現了對企業與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為勞動者遵守企業合理的工作安排提供了正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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