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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村委會與劉某于1996年簽訂《荒水承包合同書》,約定劉某承包該村7畝荒水,承包期為30年。2017年,劉某與許某簽訂《農村魚塘轉讓協議》,約定劉某經村委會同意,將其承包的魚塘及地面建筑物轉讓給許某經營。
此后,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劉某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某基層人民法院(下稱“A法院”)于2018年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被執行人劉某名下的涉案魚池一處。同年10月,A法院再次作出裁定,決定評估、拍賣該魚池。后因兩次網絡司法拍賣均流拍,2019年10月,張某申請按照流拍保留價接收該魚池及院內房屋以抵償部分債務。A法院當日作出以物抵債裁定,確認該魚池及院內房屋所有權自裁定送達張某時起轉移,該裁定于同日送達張某。
2019年12月,張某申請撤回對本案的執行申請,A法院裁定本案終結執行,該裁定同日送達各方當事人。2020年11月,張某出具收條,確認收到涉案魚池。然而,案外人許某(即魚池的受讓方)于2021年11月向A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已受讓該魚池,請求排除執行。A法院一審以案涉標的執行程序已終結,許某提出異議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了其起訴。許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張某陳述,其債權并未全部執行完畢,案件后期已恢復執行,并對被執行人劉某的其他財產采取了凍結措施。
案件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最終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案外人許某的異議權利得以保留,案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定時間節點如何界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終結前提出。這一規定的核心在于“執行過程中”。然而,司法實踐中對于何為“執行程序終結”存在不同理解,這直接決定了案外人是否喪失了異議權。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以物抵債裁定生效且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即意味著該特定標的物的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此后案外人再提異議便已超期。但二審法院采納了更具實質性的判斷標準:即“執行程序終結”不能機械地等同于某個執行措施(如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的完成。尤其是在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受讓,且其全部債權尚未實現的情況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可能仍在采取執行措施,整個案件執行程序并未完全結束。此時,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并未喪失。
二、如何區分“特定終結”與“整體終結”對案外人權利的影響?
學理和實踐中,通常將執行程序的終結分為“特定終結”與“整體終結”。所謂“特定終結”,是指對某一具體執行標的所進行的執行程序完畢,例如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債裁定生效,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轉移。而“整體終結”,則是指基于同一執行依據的全部執行內容均已實現,或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債權全部實現等)導致的整個案件執行程序的徹底完結。
為何要作此區分?關鍵在于是否存在需要保護的第三人交易安全。當執行標的由案外第三人(如拍賣競買人)善意取得時,為維護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和交易穩定,通常認為應適用“特定終結”規則,即一旦拍賣裁定生效,案外人再提異議將不被支持。然而,當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自身受讓時(如本案中的以物抵債),不涉及善意第三人保護問題,此時應適用更為嚴格的“整體終結”標準。只有在整個案件的執行程序完全結束之后,才能認定案外人失去了異議的時機。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張某的債權僅部分實現,且法院后續恢復了執行,整體執行程序并未終結,因此許某的異議應被接納。
三、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后,執行程序是否必然整體終結?
這是一個極易被忽視的關鍵點。本案中,一審法院曾于2019年12月根據張某的申請,裁定本案“終結執行”。通常認為,因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而導致的終結執行,屬于“整體終結”。但二審法院敏銳地指出,這種終結并非不可逆轉的“實質終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仍可在申請執行時效內再次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意味著,此種“終結”更多地被視為一種程序的特定狀態或“休眠”,而非債權債務關系的徹底消滅。一旦申請執行人恢復申請,執行程序即可重啟。因此,不能簡單地將這種基于撤銷申請的“終結執行”裁定,等同于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最后期限。本案中,張某在二審中自認債權未實現且案件已恢復執行,這一事實足以推翻終結執行裁定的形式效力,認定執行程序在實質上并未完全終結。
律師寄語
執行異議之訴的核心目的在于阻止正在進行的執行行為對案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如果執行程序已經徹底終結,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將失去阻卻的對象,案外人只能另尋侵權賠償等救濟途徑。因此,準確把握提出異議的時間窗口至關重要。
本案明確了在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受讓,且申請執行人債權未全部實現的特殊情況下,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并非以物抵債裁定生效之日為準,而應延伸至整個執行程序完全終結之前。這充分體現了司法實踐對實質公平與程序正義的平衡,防止因對法律條文的機械適用而剝奪案外人的法定權利。
我們提醒您,作為案外人,一旦發現自身合法權益可能被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所侵害,應盡快采取行動。即便面臨以物抵債裁定已送達、甚至申請執行人曾申請結案等復雜情況,仍應仔細甄別執行程序是否在實質上已經“整體終結”。必要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便準確判斷異議時機,避免因期限問題導致權利喪失。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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