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6日凌晨3時58分許,田某駕駛輕型封閉式貨車,沿天津市武清區旗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呂村村口處,與袁女士駕駛的純電動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袁女士受傷。交管部門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袁女士被送往天津市武清區中醫醫院住院治療31天。經診斷,其傷情包括:多發肋骨骨折(12根以上)、創傷性血氣胸、肺挫傷、胸椎5-8椎體壓縮性骨折(3處以上)等。后經司法鑒定,袁女士的傷情構成兩個九級傷殘,累計傷殘賠償指數25%;誤工期120-210日、護理期60-120日、營養期90日。
因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袁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1.4萬余元(分責后)。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師事務所的任律師、王律師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成功爭取按北京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天津、原告居住地在天津,應按照天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約5.5萬元/年)。任律師、王律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受訴法院地為北京,應按照北京標準(88650元/年)計算。法院最終采信了律師意見,殘疾賠償金高達443250元,比按天津標準計算多出近20萬元。
第二,精準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袁女士父母需要扶養,王律師提交了被扶養人關系證明等證據,法院最終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55986.7元,進一步擴大了賠償總額。
第三,合理應對保險公司對誤工費、護理費的質疑。袁女士為自由職業,無法提供完整的工資流水和納稅記錄。律師通過舉證袁女士處于勞動年齡、因傷無法工作的事實,法院酌情支持誤工費35000元、護理費24000元,有效維護了當事人權益。
第四,妥善處理第三方墊付款。事故發生后,天津市財政局財政投資業務中心為袁女士墊付醫療費117124.04元。律師在訴訟中將墊付款一并納入處理,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及袁女士分別返還墊付款,避免了后續糾紛。
第五,推動鑒定費由侵權人承擔。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律師主張鑒定費是為查明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法院最終判決侵權人田某按50%比例承擔鑒定費2175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各負同等責任,田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0萬商業三者險。袁女士的合理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按50%比例賠償,不屬于保險范圍的部分由田某按50%比例賠償。
法院確認袁女士的損失合計(分責前):醫療費132824.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24000元、誤工費35000元、殘疾賠償金4432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598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500元、交通費1500元、財產損失400元、鑒定費4350元,總計約72.7萬元。
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 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袁女士180400元(護理、誤工、精神損害等);
- 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50%賠償袁女士198768.44元
- 某保險公司支付第三人墊付醫療費58562.02元
- 袁女士返還第三人墊付醫療費58562.02元
- 田某賠償袁女士鑒定費2175元
- 袁女士退還田某墊付費用3000元
- 以上合計,袁女士實際獲賠約37.9萬余元
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同等責任但獲賠近38萬”的交通事故案件,對普通人有以下幾點實用建議:
1. 選擇受訴法院很重要,殘疾賠償金標準可能相差近一倍。根據司法解釋,殘疾賠償金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本案中,律師選擇在北京起訴,適用北京標準(88650元/年),而事故發生在天津(約55000元/年),僅此一項就多爭取了近20萬元。如果您的事故涉及跨省市,務必咨詢律師選擇最有利的管轄法院。
2. 兩個九級傷殘,累計賠償指數不是簡單相加。袁女士構成兩個九級傷殘,最終賠償指數為25%(相當于一個八級傷殘)。多部位傷殘的累計計算有專門規則,需要由鑒定機構綜合評定,不要自行放棄主張。
3. 自由職業者也可以主張誤工費。即使沒有固定工作和完整工資流水,只要能夠證明具備勞動能力、因傷無法工作,法院會酌情支持誤工費。建議保留好之前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記錄等。
4. 第三方墊付的費用,要在訴訟中一并處理。本案中財政局墊付了11萬余元醫療費,律師將其納入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和原告分別返還,避免事后扯皮。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單位、救助基金墊付),務必在起訴時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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