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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在AI技術的加持下,用戶的搜索體驗得到了全面升級。當AI搜索平臺推送的結果中出現盜版影視網盤鏈接時,提供搜索服務的平臺是否構成侵權?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AI搜索平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佳某公司享有某兩部電視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秘某公司為某AI搜索平臺的運營者。經查,秘某公司在其搜索平臺中曾提供侵害佳某公司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第三方網盤分享鏈接,并將相關搜索結果以獨立卡片方式置頂呈現,同時載有“快捷訪問”“無需提取碼”等字樣。佳某公司據此認為,秘某公司通過人工編輯AI算法,在搜索結果中置頂推薦明顯違法侵權的鏈接,其行為侵害了佳某公司就涉案電視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秘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秘某公司辯稱,涉案搜索平臺系基于大數據模型和RAG(檢索增強生成)技術開發的搜索引擎,僅作為提供搜索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也未對搜索結果進行人為干預。同時,秘某公司已提供顯著、便捷的投訴渠道,在收到佳某公司通知后的第一時間斷開了涉案搜索結果,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故秘某公司請求駁回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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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視頻網盤鏈接的分享雖構成對涉案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但秘某公司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并未因AI技術加持而發生改變。涉案搜索平臺是基于大語言模型匹配檢索增強生成技術開發的搜索引擎,在應用時無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聯網網頁的內容。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搜索結果中標注的“無需提取碼”等信息源自第三方網頁內容;而標注“快捷訪問”的獨立卡片,僅是為便利網絡用戶快速了解搜索結果信息并流暢訪問第三方網站的功能模塊,其具備通用化而非差異化的特征。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秘某公司對搜索結果進行了人為編輯、推薦等,難以據此認定秘某公司主觀上符合“應知”狀態和存在過錯。
秘某公司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已履行模型及算法的備案義務,同時構建了相對順暢的投訴渠道,并在獲悉侵權信息后,及時對被控侵權視頻網盤分享鏈接進行了有效處理。因此,應當認定秘某公司履行了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盡的主要法律義務,理應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術中立侵權豁免。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佳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佳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糾紛的根源在于人工智能技術加持下的新型網絡搜索服務,對傳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形成了挑戰。搜索平臺作為社會公眾高效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在評價其具體行為時,應結合其虛擬、開放、海量信息聚合、精準服務公眾等屬性,將著作權人、網絡搜索技術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公眾的各方權益置于人工智能技術框架內予以平衡處斷,方能實現法律規范的精準適用。
要準確認定AI搜索平臺的法律屬性。認定新型網絡搜索服務平臺是否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方面,從搜索平臺的功能外觀來看,應從《用戶協議》及“關于”欄目所載內容等判斷搜索平臺是否為網絡用戶提供在線信息搜索服務,是否主動上傳被控侵權視頻的網盤分享鏈接。另一方面,搜索平臺與被控侵權分享鏈接的設置者之間是否存在侵權分工的事前意思聯絡,是否主動利用技術手段直接對該分享鏈接實施過修改、編輯。
要審慎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應知”狀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這里的“推薦”,應指網絡服務提供者認識到侵權內容存在于其平臺內,主動對該內容進行了差異化標注或介紹,意圖以此吸引用戶關注。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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