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上周五周會主要和小伙伴們一起學習了最高法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六則、江西民法典案例八則、山東高院代書遺囑案例一則、上海虹口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例八則。
另周知,未來兩周橙子外出參加培訓,無法組織召開本庭周會,所以周會欄目暫停更新兩周。
1.主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鏈接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賬號。
案例1離婚后一方非必要處分個人財產并以收入減少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依法不予支持
——張某甲訴張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2放任再婚配偶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變更撫養關系
——趙某訴朱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案例3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虐待兒童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虐待、拒不執行裁定案
案例4放任同居人員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某某虐待、故意傷害、王某某虐待案
案例5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文某某故意傷害、虐待案
案例6多部門協同構建快速發現、干預虐待、性侵兒童犯罪工作機制
——田某某虐待、猥褻兒童案
2.主題:江西民法典典型案例八則
2026年5月28日,江西省高院、江西省檢察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鏈接來自江西法院微信賬號。
目錄
1
通過遺囑設立公益性助學金的善舉應受法律保護
——某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與某銀行合同糾紛案
2
“夜爬”項目管理者未消除周邊隱患導致游客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與某公司、某保險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3
短視頻“流量劫持”行為構成侵權
——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與某陶瓷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4
養老機構失職致高齡老人墜樓應擔責
——張某與某頤養院服務合同糾紛案
5
套取信用卡資金轉貸他人的行為無效
——許某與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6
對于缺失家庭監護的未成年人可申請公職監護
——村委會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7
出借微信賬號給他人使用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夏某與賈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和解案
8
成年子女不得因家庭不睦而拒絕贍養父母
——葉某、伍某與葉乙贍養糾紛案
周會時和小伙伴們重點學習了案例一,該案中,遺囑人先后訂立了公證遺囑和打印遺囑, 訂立的第二份遺囑形式存在瑕疵,但是能夠通過先后遺囑穩定的核心意愿表達、遺囑見證人的陳述等,判斷確實系公民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依法確認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重點學習這個案例,主要是目前的審判方向是不要對遺囑形式過于苛求,即便形式上存在瑕疵,如果能夠結合其他證據認定確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還是要認定有效的。
3.案例:山東高法代書遺囑案例一則
2026年5月22日,山東高法微信賬號發布案例《形式瑕疵代書遺囑效力的正確認定》,鏈接來自山東高法微信賬號。
又是一個遺囑無效的案例,確切地說,又是一個代書遺囑無效的案例。我之前就說過,代書遺囑是被認定無效概率最高的遺囑形式了,沒有之一。這個案例中,”翻車“的原因出在見證人。案涉代書遺囑雖有兩個見證人,但上述代書遺囑簽訂后,被告劉某乙(注:繼承人之一)在其與劉某甲(注:同為繼承人)的通話錄音中自認見證人李某與其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庭審中被告劉某乙及見證人李某雖不認可雙方有債權債務關系,但未提供相應反駁證據予以證實。故李某屬于與繼承人劉某乙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關于如何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可以參考
4.主題:上海虹口法院未成年人案例八則
2026年5月26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審判白皮書(2020-2025)》及八起典型案例,鏈接來自上海虹口法院微信賬號。
案例一:父母未依約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有權起訴要求父母探望
——杜小某與杜某甲探望權糾紛案
案例二:文身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屬于違法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桑小某與彭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案例三:確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時,應在法定順序框架下依次審查潛在監護人之資格并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謝某、毛某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案例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王小某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案例五:支付撫養費一方經濟能力確有下降的,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張某甲與張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六:確定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撫養時,應豐富調查手段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楊某與陶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七:在文娛活動中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不能免除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史小某與顧某、甲公司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案例八:因教育機構責任導致未成年人被侵權的,未成年人可結合實際傷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賈小某與某幼兒園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其中案例五和可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一對照學習,同樣是要求降低撫養費,一個是經濟能力確有下降的,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另一個是離婚后一方非必要處分個人財產并以收入減少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依法不予支持,看罷不由得敢看,人和人真的是不一樣的。
案例七和案例八都是涉及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中責任劃分問題的,又夾雜自甘風險原則及未構成傷殘能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況,值得重點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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