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包括根據需要提出的遠景目標。發展規劃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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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的編制包含哪些內容?一起來看↓↓
編制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財政承受能力、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重大風險防范等因素,科學測算規劃目標指標,提高編制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和規范化水平,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可行。規劃的具體編制規范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制定。
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在規劃期內作出戰略部署和安排,主要闡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意圖、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規范各類主體行為。
發展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發展環境分析;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主要目標、指標;
空間戰略格局;
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
規劃實施的保障。
發展規劃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各級發展規劃的約束性指標和主要預期性指標名稱應當一致,指標值應當銜接。
專項規劃以發展規劃確定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分為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重點專項規劃是以本行政區域發展規劃確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其他的為一般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是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區域規劃主要以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跨行政區域且經濟社會活動聯系緊密的連片區域以及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為對象編制。
區域規劃是貫徹實施重大區域戰略、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重大問題、指導特定區域發展和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編制。
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的,不得編制。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目錄;其中,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目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對編制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作出說明,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銜接協調后納入編制目錄,并統一賦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編制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納入編制目錄。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主要包括發展目標、發展指標、主要任務、工程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納入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工程項目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期限、投資規模、資金保障和用地需求等事項。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編制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編制發展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還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編制規劃應當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社會參與,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編制規劃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編制規劃應當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對編制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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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的審查和批準
發展規劃草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發展規劃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應當將發展規劃草案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審議。
重點專項規劃草案和區域規劃草案由規劃編制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一般專項規劃草案由規劃編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批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展規劃草案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發展規劃草案報上一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銜接審查。
重點專項規劃草案和區域規劃草案在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和批準前、一般專項規劃草案在通過前,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報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銜接審查。
未經銜接審查的規劃草案不得提請批準或者發布。
規劃銜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下級發展規劃的發展戰略、目標指標、重點任務、工程項目等應當符合上級發展規劃的要求;
(二)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目標指標、重點任務、工程項目等應當符合同級發展規劃的要求。
發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經評估需要進行調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的發展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及時公布,并向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與新制定或者調整后的發展規劃內容有沖突,或者在實施中經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適時調整。其中,一般專項規劃由規劃編制部門予以調整并發布;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由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和批準,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
規劃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發展規劃實施意見,明確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分工、部門職責和工作要求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分年度落實發展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執行。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發布后,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工作要求和時序進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金融、產業、科技、區域、土地、人口、環境、投資、就業、消費等政策對發展規劃實施的保障和支撐,引導要素資源向有利于發展規劃實施的方向合理配置。
發展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選擇若干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進行同步審議。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實施中期階段組織開展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
發展規劃的規劃期結束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后,與提請審查和批準的下一個規劃期發展規劃草案一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結束前,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總結評估報告由規劃編制部門報原批準機關審定。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總結評估報告通過戰略和規劃數字化應用平臺報送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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