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鋮律師是遼寧海之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辯護團隊負責人。在畢某非法儲運爆炸物品案中,王鋮律師深入了解案情,發現畢某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且其行為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不構成犯罪。最終,檢察機關決定對畢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維護了畢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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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鋮律師是遼寧海之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刑事辯護團隊負責人,遼陽市律協刑委會委員,遼陽律協懲戒委委員,同時擔任遼陽地區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自2021年成為執業律師以來,他累計承辦案件數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領域取得了顯著成果。在刑事案件中,他成功推動多起案件發回重審、獲公訴機關撤回起訴,為多位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決定;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他妥善處理了多起遺產繼承案件,贏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王鋮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有著深厚的專業積累和實戰經驗。他對刑事法律條文有著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能夠精準把握案件的關鍵要點。在面對復雜的刑事案件時,他善于從多個角度分析問題,尋找案件的突破口,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辯護策略。同時,他注重與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充分了解當事人的需求和訴求,為當事人提供個性化的法律服務。
下面以畢某非法儲運爆炸物品案為例,詳細介紹王鋮律師的辯護策略和案件成果。
典型案例
案件類型及當事人角色
這是一起刑事案件,畢某為犯罪嫌疑人。
案情簡介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畢某任遼陽市某鐵礦礦長、安全員,負責鐵礦井下爆破、開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鐵礦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安排畢某與其他員工在礦區斜井內打川兒,用于儲存生產作業當日爆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畢某按照高某的安排,將每次買回來的炸藥和雷管讓工人運到井下兩個川內儲存,未按規定將未使用完的炸藥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務隊爆破物品倉庫。2008年某鐵礦停產,對企業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內的爆炸物品,未登記造冊,也未報所在公安機關組織銷毀。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礦區作業時,發現雷管367枚。畢某因非法儲運爆炸物品的行為被刑事拘留。
核心訴求
畢某希望能夠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獲得不起訴決定。
案件難點
1.時間跨度長:案件發生在2006-2008年,到2023年才被發現,相關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存在一定難度。
2.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準確判斷畢某的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律師策略
1.追訴時效分析:依據畢某本人及相關嫌疑人的口供筆錄可以確定,畢某于2008年5月22日離開遼陽市某鐵礦。此后,畢某再未參與該鐵礦的違法犯罪活動,其本人亦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至2023年5月22日,時間已經過去了15年。王鋮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畢某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應當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司法解釋適用:畢某的非法儲運行為發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為時司法解釋,法釋【2001】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運”,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儲運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畢某實施儲存爆炸物行為時,系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不構成犯罪。
案件結果
最終,檢察機關認定畢某無犯罪事實,決定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1.法律適用參考:該案例對于類似案件在法律適用和司法解釋溯及力方面提供了重要參考,提醒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要準確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適用時間。
2.保障當事人權益:體現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即使案件時間跨度長,也能通過深入研究和準確分析為當事人爭取到公正的結果。
3.規范企業行為:對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和處置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4.司法公正體現:該案件的處理結果彰顯了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維護了司法公正。
司法實踐意義總結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復雜的法律適用和證據收集問題。王鋮律師在畢某案中的成功辯護,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它提醒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要全面、準確地適用法律,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歷史背景。同時,也強調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重要作用,律師通過深入研究法律、收集證據、制定合理的辯護策略,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對于刑事案件的處理將更加注重證據的合法性和法律適用的準確性,這也對律師的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鋮律師以其扎實的專業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推動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做出了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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