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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73期】
為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警示教育作用,打通司法普法“最后一公里”,讓法治力量走進基層、貼近群眾。6月12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將庭審現場“搬”至延壽瑤族鄉集市,公開巡回審理一起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以“庭審+普法”沉浸式模式,為趕集群眾送上一堂接地氣、有震懾力的生態法治公開課,切實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懾一方”的司法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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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超、鐘某全(三人均為親戚關系)伙同他人在未辦理相關采礦手續的情況下,使用鐵鎬、鐵錘、洗礦篩等工具到汝城縣延壽瑤族鄉大塘瑤族村某礦區礦洞內盜采鎢礦。經查實,盜采的鎢礦總價值達二十余萬元。
法院審理
庭審現場莊嚴肅穆、秩序井然。在完整規范的庭審流程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材料、法律適用等內容逐一展開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清晰還原三被告人非法采礦的全過程。合議庭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嚴謹細致審理案件,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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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趕集商戶、過往群眾、鄉村干部、基層執法人員等百余名群眾自發駐足旁聽,近距離感受司法威嚴、直面違法代價。真實鮮活的案件實例、直觀震撼的庭審現場,讓在場群眾真切看清非法采礦行為的嚴重危害、明晰觸碰法律紅線的沉重代價,徹底打破部分群眾“私自采礦不算大事”“山野資源隨意取用”的錯誤認知。
此次將庭審現場設在鄉鎮集市,既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開、踐行司法為民的生動實踐,也是強化生態司法保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力舉措。相較于常規庭審,集市巡回審判場景更貼近基層群眾生活,普法覆蓋面更廣、警示教育效果更深入人心,有效拉近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讓群眾“零距離觀摩庭審、沉浸式學習法律、直觀化接受教育”。 下一步,汝城縣人民法院將常態化開展巡回審判、以案釋法、法治宣講等司法便民活動,把司法庭審、法治課堂搬到鄉村一線、群眾身邊,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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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供 稿」鐘路翔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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