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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報道稱,一款名為“日本叮叮”的蚊香液,實際并非產自日本,“日本叮叮”是商標,引發熱議。
5月19日,日本叮叮某電商平臺自營旗艦店客服向記者表示,該產品是香港品牌,不是日本的,產地是中國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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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叮叮網站介紹稱,日本叮叮成立于2012年,業務范圍主要以防蚊蟲產品及家居清潔用品為主,品牌理念源自日本生產的第一代蚊香,也就是大眾所熟知的螺旋形蚊香,日本叮叮借鑒了其驅蚊原理。
順著這條線索深挖,會發現它暴露出的知識產權問題,幾乎每一條都是品牌運營中的高頻雷區。
雷區一:把國名塞進商標,注冊難度遠超預期。
很多品牌方覺得“本叮叮”聽起來有日系質感,拿來當招牌很合適。但《商標法》第十條劃了一條硬紅線:同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原則上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日本”二字直接出現在商標中,審查機關會重點審查是否構成產地誤導。從威發藥業多次申請被駁回的結果來看,審查部門的態度很明確——消費者看到這四個字,大概率會認為產品來自日本,這就構成了誤認。除非申請人能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該標志已通過長期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否則很難獲批。
雷區二:商標沒批下來,不代表能隨便用。
不少經營者有個誤區:注冊沒通過,那我先用著,反正沒人管。事實恰恰相反。一旦在商品上標注了容易引人誤解的標識,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廣告法》進行處罰。如果消費者因產地誤認而購買,還可能面臨退一賠三的索賠。更嚴重的是,若該標識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還會被追加不正當競爭的賠償責任。商標沒拿到手,風險反而更大。
雷區三:有版權不等于有商標權。
威發藥業雖然對“日本叮叮”文字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但這只能說明他們對這幾個字的藝術化表達享有版權,并不意味著擁有商標專用權。版權保護的是獨創性表達,商標保護的是商業標識的區分功能。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權利體系。想在市場上獨占一個品牌名稱,最終還是要走商標注冊這條路。
“日本叮叮”的案例給所有品牌方提了個醒:取名時貪圖“洋氣”,后期可能要付出數倍代價。知識產權的規則,從來都是先注冊、再使用,而不是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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