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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8 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張某某與朋友在中山市石岐區某酒吧喝酒時,因瑣事與鄰桌的李某某發生口角。隨后,張某某伙同其朋友對李某某進行毆打,造成李某某輕微傷。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將張某某等人抓獲。公訴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張某某辯稱其行為屬于故意傷害,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辯護律師推薦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隨意毆打他人 ' 是尋釁滋事罪最常見的表現形式之一。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傷害特定的人的身體健康;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發泄情緒、逞強耍橫、尋求刺激,其毆打對象具有不特定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 ' 情節惡劣 ':
-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 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律師提醒,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理性處理矛盾糾紛,不得隨意毆打他人。如果因瑣事與他人發生口角,應當保持冷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避免因一時沖動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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