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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6 年 3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 2019 年登記結婚。王某某于 2018 年購買了一套位于中山市東區的房產,總價為 120 萬元,首付 40 萬元,貸款 80 萬元。截至 2025 年雙方離婚時,該房產的市場價值為 250 萬元,尚欠銀行貸款 50 萬元。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該房產的增值部分分割產生爭議。王某某認為該房產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增值部分也應當歸其個人所有;劉某某則認為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產是王某某婚前購買的,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但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了部分貸款,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判決該房產歸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向劉某某支付補償款 45 萬元。
三、律師說法
中山婚姻家事律師推薦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是離婚案件中的常見爭議焦點之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但對于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增值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補償款的計算公式通常為:補償款 = 婚后共同還貸本息 ÷(購房總價 + 已還利息)× 房屋現值 ÷2。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部分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但如果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了投資、經營,其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律師提醒,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財產協議的方式,明確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的歸屬和分割方式,避免日后產生糾紛。如果發生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應當及時委托專業婚姻家事律師介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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