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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案情簡介
被告趙某從原告周某處購買卷材,雙方通過微信溝通買賣事宜。2025年1月11日,周某向趙某發送100728元的對賬單照片,趙某未回復。2025年1月28日,周某微信要求趙某償還部分貨款,隨后趙某銀行轉賬50000元。2025年6月23日,周某向趙某發送微信信息“加上去年的50792元,共70713元”,趙某未回復。2025年7月27日,趙某當面給周某書寫欠條一份,欠條載明欠款50000元。后周某發現,趙某故意將欠條上的名字最后一個字寫成同音字、將身份證號碼尾數寫錯。因趙某一直未付貨款,周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貨款70713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周某的陳述與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欠條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趙某拖欠50000元貨款未支付,對周某要求趙某向其支付欠付的貨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周某主張在2025年1月28日之后雙方又進行了交易,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又進行交易的內容及趙某拖欠的數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該部分數額本院不予支持。經審理,法院判決趙某償還周某貨款50000元。案件宣判后,周某、趙某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欠條上名字、身份證號寫錯,并不代表欠款事實就憑空消失,也不能直接免除還款義務。判斷要不要還錢,看的不是欠條上名字和身份證號有沒有一字不差,而是有沒有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有沒有完整的證據鏈佐證。書面欠條僅是證明債權債務的重要證據之一,而非唯一依據。在司法審判中,法院以全部在案證據綜合認定法律事實,不拘泥于欠條所載身份信息的表面文字差異。本案中,原、被告通過微信達成買賣合意,原告完成貨物交付,被告亦有部分貨款轉賬行為,后續又出具欠條對欠款金額予以確認。欠條中姓名用字、身份證號碼出現細微出入,可結合交易過程、溝通記錄、履行行為進行整體甄別,不必然產生阻卻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在無相反證據推翻現有交易及欠款事實的情形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可依法確認欠貨款事實成立,當事人應當依約承擔清償貨款的合同義務。
在交易往來中,交易雙方均應規范留存交易憑證。建議日常訂立欠款憑證時,準確核對并如實填寫欠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欠款金額、欠款事由及還款時間等關鍵內容,確保書面憑證與身份信息、交易事實保持一致。同時妥善保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供貨單據等相關證據,一旦產生糾紛,便于法院依法客觀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自身合法民事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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