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明 通訊員 龐靜漪)因兒子在鄰居承包的魚塘私自釣魚引發非議,母親泄憤報復向魚塘投毒,致整塘魚全部死亡。日前,由湘鄉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這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一審宣判。
王某兒子在未經鄰居黃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到其承包的魚塘內釣魚。黃某發現后與同村人閑談時提及此事,言語間頗有微詞。身為母親的王某聽到村民議論,便心生芥蒂。
為發泄不滿,王某找到鄰居喻某商議“教訓一下”黃某。王、喻共同購買了數瓶農藥,趁無人之際全部倒入黃某承包的魚塘中。次日清晨,黃某發現魚塘大量死魚后報警,經統計魚塘共損失成魚數千斤,直接經濟損失近五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迅速鎖定王、喻兩人,兩人到案后對投毒毀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悔意,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
案件移送湘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全面審查證據材料,認定王某和喻某為泄私憤,采取投毒方式故意毀壞他人養殖的魚類,造成財物損失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綜合考量兩人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情節,檢察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王某、喻某提起公訴,提出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量刑建議。法院于近日作出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
這起因日常瑣事引發的鄰里糾紛,本可通過協商、調解等合法途徑解決,卻因當事人一時沖動升級為刑事犯罪,教訓發人深省。承辦檢察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王某的兒子未經允許在他人魚塘釣魚,承包者黃某表達不滿。而母親王某未積極溝通遂投毒報復,使簡單的鄰里口角升級為惡性毀財犯罪,背離了鄰里相處之道。檢察官說,王某若認為黃某在村里議論的做法不妥,可以通過村委會調解、報警求助或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而王某采取投毒毀魚,不僅造成近五萬元經濟損失,還可能污染水體環境、危害周邊人畜安全,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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