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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新房本是喜事,卻因施工疏漏“泡”了鄰居家。業主向鄰居賠償16萬余元后,能否向裝修公司全額追償?近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審結一起裝飾裝修侵權追償糾紛案,明確判決裝修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賠付業主13萬余元,業主自行承擔20%損失。
2021年,小張夫婦購置新房后,將房屋設計與施工全權委托給某裝修公司。同年10月10日,裝修期間當地突降暴雨,因涉案房屋封窗施工未完成,裝修公司收工后未設置任何遮雨、排水措施,雨水灌入鄰居分戶墻的鋁合金型材空腔,水壓沖破墻體膠條后大量涌入室內,導致鄰居家柜體、電器、墻面、吊頂等多處嚴重泡水損壞。
事后,鄰居將小張夫婦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定,小張夫婦房屋裝修未采取防雨排水措施是損害主因,而鄰居擅自外拓墻體、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客觀上成為損害誘因,判決小張夫婦承擔85%賠償責任,合計16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小張夫婦全額履行賠償義務,隨后將裝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全額承擔該筆損失。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裝修公司辯稱,施工全程按業主要求進行且已驗收合格,暴雨屬不可抗力,鄰居房屋違建才是受損主因,自身不應擔責;小張夫婦則主張,裝修公司作為專業主體,未履行基本防雨安全義務,是實際侵權人,理應全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核心是業主與裝修公司的侵權責任劃分。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損害,定作人有過錯的需承擔相應責任;裝修人對外賠償后,屬裝修企業責任的可依法追償。
法院指出,裝修公司作為專業承攬人,施工中未設置遮雨排水設施、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其行為與鄰居房屋受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查明,小張夫婦裝修時要求外拓墻體、搭建陽光房,改變房屋原有結構,漏水點恰好位于外拓部位,該行為客觀上誘發損害;雖設計方案由裝修公司提供,但系基于業主要求,小張夫婦作為定作人存在指示過錯,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全案,法院酌定小張夫婦自行承擔20%責任,裝修公司承擔80%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此類裝修引發的相鄰權損害追償案較為常見,責任比例需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認定。裝修公司作為專業主體,即便按業主要求施工,也不能免除自身專業安全責任;業主委托裝修時,不得要求違規改結構、亂搭建,若存在指示過錯,需自行擔責。
法官特別提醒,房屋裝修并非“業主一包了之、裝修公司照單施工”。雙方應嚴守法律與施工規范,業主簽訂裝修合同時需明確安全及賠償責任,裝修公司對業主不當要求應及時提示風險,共同避免損害相鄰方合法權益。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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