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車肇事一車未投交強險
受害人該向誰索賠?
承保其他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否先行代為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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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生成)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12日下午,周某駕駛小型汽車,與吳某駕駛摩托車、鄭某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鄭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鄭某住院治療。周某駕駛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吳某駕駛的普通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因對賠償事宜協商不成,鄭某將周某、吳某及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萬多元,并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周某、吳某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周某辯稱,賠償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他無異議。甲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吳某辯稱,事故已在交警隊處理完畢,其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吳某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與鄭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采信。故在本次事故中,周某負擔70%的賠償責任,吳某負擔30%的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本次事故中,周某、吳某的行為存在過錯,鄭某要求周某、吳某依法賠償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系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損害的事故,因周某、吳某均負事故責任,現原告鄭某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故鄭某的損失應當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周某、吳某按照責任比例賠償,其中由周某負擔的部分,應當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負擔。
最終,經依法核算,法院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鄭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3萬余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鄭某鑒定費500余元;吳某支付鄭某鑒定費200余元,駁回鄭某其他訴訟請求。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道路交通出行關乎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機動車駕駛人依法安全駕駛、依法投保交強險是基本義務。司法實踐中,多車相撞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并不鮮見,尤其存在部分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時,賠償主體、賠付順序、責任劃分極易產生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以過錯為核心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于賠付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明確了法定賠償順位,即交通事故損害先由交強險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按合同賠付,剩余損失由侵權人承擔。同時,為優先保護弱勢受害人,避免因部分侵權人未投保、賠付能力不足導致受害人無法及時獲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多車肇事致第三人損害且部分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受害人可請求已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
本案中,周某、吳某駕駛機動車未盡安全駕駛義務,造成鄭某受傷,法院確定周某承擔70%、吳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吳某駕駛的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原告鄭某要求甲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其損失,應當予以支持。需要明確的是,保險公司的先行賠付義務不等于終局擔責。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履行完畢賠付義務后,依法享有追償權,可就本該由吳某交強險承擔的賠償份額,向未投保交強險且負有事故責任的吳某進行追償,最終讓過錯方、違法方承擔終局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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