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惡毒的繼母!”貴州貞豐,8歲女童晚上洗澡忘記洗頭,被36歲繼母發現后要求重新洗,在二樓衛生間,繼母竟一把抓住她的右手,將她的頭狠狠按進裝了大半桶水的水桶中,直至她不再動彈,繼母事后為繼女換衣整理,偽裝成睡覺模樣,法醫鑒定繼女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是什么讓這位繼母對自己的繼女痛下殺手?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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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晚9點多,36歲的田珍正在一樓客廳照看兩個年幼的孩子,她8歲的繼女吳某剛從衛生間洗完澡出來,田珍注意到吳某頭發上還沾著泡沫,讓吳某重新去洗頭。
晚上10點左右,田珍上二樓查看,走進繼女吳某的房間,打開燈,發現吳某已經躺在床上,但頭發上明顯還有洗發水的泡沫。
田珍心里涌起一股無名火,最近十多天,她的小兒子眼睛生病在醫院輸液治療,她心情本就不好,晚上還要招呼繼女洗頭。
田珍讓吳某起來,說要下樓給她打水來重新沖洗,她到一樓衛生間接了一盆熱水,準備抬到二樓,吳某這時準備下樓,田珍讓她去二樓衛生間洗。
她把水抬到二樓衛生間,吳某跟了進去,正準備洗頭時,田珍聽到自己親生女兒在一樓房間喊媽媽,她對吳某說快去洗,自己下樓看看。
安撫好女兒后,田珍再次上樓,她看到吳某蹲在衛生間里,把頭伸進水盆,用雙手慢吞吞地撩水洗頭,動作像在玩一樣,田珍頓時火冒三丈。
她走到吳某身后,用右手抓住吳某的右手腕,左手掌按住吳某的后腦勺,將她的頭往那大半桶水里按,同時用右膝蓋頂住吳某的肚子,吳某面朝下趴在她的膝蓋上。
田珍更加用力,將吳某的整個頭部按進水里,吳某用力掙扎,想把頭抬起來,但被田珍死死按住,她的雙腳離開地面亂蹬,整個臉和頭部都在水里,發不出聲音。
田珍將她的頭按在水桶里大約兩三分鐘,直到吳某的腳不再蹬,頭也不再動,她才放開手,隨后田珍把吳某抬到床上,擺成睡覺的樣子。
事后,田珍在門邊站了一分多鐘,思考怎么處理這件事,她怕丈夫知道吳某是她害死的,于是做了一系列恢復工作,次日早上6點多,田珍起床上廁所。
睡在沙發上的丈夫吳勇以為是吳某起床了,迷糊中說早餐錢在桌上自己拿,田珍說吳某還沒起床,吳勇讓田珍7點左右叫吳某起床,因為吳某要去學校期末考試。
早上7點14分,田珍上樓“叫”吳某,她看到吳某還保持昨晚的睡姿,只是腳上出現紅點,嘴巴有淡血水流出,她叫吳勇上樓看。
吳勇看到女兒仰躺在床上,沒有蓋被子,已經死亡,手腳僵硬,嘴巴流出淡血水,頭上、身上、腳上都有紅點,立即打電話給吳某的外婆袁某,袁某又打給吳某的生母陳某。
陳某和丈夫先趕到吳勇家,發現吳某躺在床上不動,臉色發青,陳某翻動她的身體,發現已經僵硬,翻動時嘴里還冒出血水,床上有嘔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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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覺得女兒死得蹊蹺,立即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很快趕到現場民警勘查現場時,在吳某臥室床單上發現可疑斑痕,法醫鑒定顯示,吳某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死亡時間推斷為末餐后2小時左右。
案件很快進入調查,田珍在公安機關最初接受詢問時,沒有供述犯罪事實,經過三次詢問,民警確定她有重大犯罪嫌疑,遂將其傳喚到執法辦案中心進行訊問。
在強大證據面前,田珍最終供述了主要犯罪經過,但到了法庭上,她又翻供,辯稱沒有強行將吳某的頭按入水中。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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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田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田珍庭審辯稱沒有強行將吳某的頭按入水中,辯護人認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根據田珍在公安機關的詳細供述,結合法醫鑒定吳某符合溺水死亡、肺臟中檢出與現場水樣同種硅藻等證據,證實田珍用力將吳某的頭按入水桶導致其死亡。
田珍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其次,證據體系完整確鑿。
本案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包括田珍的有罪供述、法醫學證據、現場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田珍手機中2018年6月的錄音顯示她對吳某態度惡劣,為作案動機提供佐證,硅藻檢驗等科學證據確證溺水死亡。
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即使田珍在庭審中翻供,也不影響對其犯罪事實的認定。
最后,綜合情節判處無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田珍作為繼母,對年僅8歲的繼女實施暴力導致死亡,手段殘忍,動機卑劣。
作案后還精心偽裝現場,企圖掩蓋罪行,其無自首情節,未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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