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與某乙婚后感情不和,自2012年起分居。某甲起訴離婚并爭取孩子撫養權、分割財產,某乙不同意。上海博群律師事務所盛春龍律師接受委托,指導收集多項證據。最終法院判離,孩子歸某甲,某甲獲車輛并支付折價款7500元。
某甲和某乙于2004年登記結婚,2006年育有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異常爭吵,自2012年2月開始分居。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撫養兒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某乙則稱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博群律師事務所的盛春龍律師,他自2011年起就在上海市嘉定區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盛春龍律師分析案情后,指導某甲收集證據。他讓某甲收集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若無法舉證就詳細陳述感情破裂原因。同時,收集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據,還有租賃房屋6年多的水電費繳納憑證。另外,還收集了某甲撫養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證據。
在法律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盛春龍律師收集的證據符合這一規定。
法院經過庭審調查、法庭辯論和當事人最后陳述,作出判決:準予某甲與某乙離婚;雙方所生兒子某丙由某甲撫養;某乙名下的汽車歸某甲所有,某甲給付某乙車輛折價款7500元。
案子結了,某甲拿到判決書后,把相關證據材料整理好收了起來,開始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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