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停止將“抓了再放”視作無關緊要的小事——江蘇宜興兩名男子已為這種行為承擔了真實而沉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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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沉醉于畫眉鳥清越婉轉的鳴唱,兩年間反復使用電子聲誘手段,在山林中設網捕獲共計15只野生個體;稍作圈養后悉數放歸自然。他們自認未致其死亡,甚至以為此舉是在延續生命、傳遞善意。
然而現實并未如其所愿:警方迅速立案偵查,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同樣是釋放鳥類,為何他們的行為卻構成刑事犯罪?關鍵正在于——他們所捕獲的對象,是受國家最高層級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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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決書,讓所有關于鳥鳴的遐想戛然而止
2026年6月某個清晨,審判庭內寂靜無聲,唯有空調低頻運轉的微響在空氣中輕輕回蕩。楊某垂首立于被告席,林某靜默佇立一旁。二人皆為尋常百姓,此前最熱衷之事,不過是聆聽畫眉鳥那一聲聲靈動多變的啼囀。
可這一次等待他們的并非悅耳鳥音,而是法官字字清晰的宣判: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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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雖免去即刻入監之苦,但犯罪記錄將伴隨終身。當法官念完判決書末尾一行文字,卷宗緩緩合攏,證物臺上靜靜陳列著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毫不含糊。
15只畫眉鳥,每只核定價值5000元,合計75000元。這組數字并非憑空估算,而是他們跨越730天、數十次潛入林區、反復布網收網所累積下來的違法代價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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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始終堅信,只要最終打開籠門、目送鳥影飛入樹冠,整件事便已圓滿收場,頂多招來幾句道德勸誡。殊不知,法律并不認可這種自我定義的“閉環”。在司法視角下,真正具有刑法意義的行為節點,是非法獵捕與實際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那一瞬,而非鳥類是否存活。
直到聽見法槌落定之聲,他們才真正體悟:熱愛與違法之間,橫亙著一條不容逾越的剛性界線——它不會因一次放飛就自動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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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光陰十五只鳥手機一播網一揚身影即逝
故事始于2022年盛夏,地點鎖定江蘇宜興——丘陵起伏、植被豐茂,林間百鳥爭鳴本是常態。楊某與林某身為本地居民,對畫眉鳥鳴聲癡迷至深:那聲音時而悠揚如溪流,時而跳躍似珠玉,還能模仿多種自然聲響,在傳統賞鳥群體中素有“林間歌者”之稱。
他們并非不知曉,早在2021年2月起,野生畫眉已被正式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只是心中執念太盛,便悄然把這條法律紅線視作可繞行的虛影。操作方式看似簡單:提前錄好雌性畫眉求偶鳴叫音頻存入手機,進山擇隱蔽處播放;雄鳥聞聲而來,二人隨即啟動早已架設好的尼龍捕鳥網,只待翅膀掠過,網面倏然收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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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跨度拉長至兩年,楊某累計捕獲9只,林某捕獲6只,總數定格在15只。 這15只生靈,就這樣從原生棲息地悄然消失。
被捕回后均被置于竹制或金屬鳥籠之中。初時興致盎然,日日傾聽其鳴唱;久而久之新鮮感褪去,熱情亦隨之冷卻。正如許多資深養鳥人所言,圈養時間越久,野性越淡。于是他們又以“仁心善舉”自居,專程驅車前往山野深處,親手開啟籠門,凝望鳥影重歸林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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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們心中,此舉已是盡善盡美——鳥歸山林,萬事俱休。然而賬目不會因籠門開啟而自動清零。依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結合物種保護等級、生態功能、種群恢復難度等綜合因素,每只野生畫眉核定價值5000元,15只合計75000元。
該數額遠超《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設定的立案追訴門檻。公安機關一經介入,等待他們的便不再是鄰里閑談式的批評,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之法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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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里那段循環播放的鳴音、網面剎那閉合的聲響、兩年中每一次將活體鳥類塞入狹小籠舍的動作——這些曾被輕描淡寫忽略的細節,最終都在法庭上匯聚成無可辯駁的完整證據鏈。
放歸不是免責符更非生態救贖
不少公眾存在一種樸素認知:鳥被抓過又放了,既未致死也未致殘,何至于動用刑律?楊某與林某當初亦抱持同樣心態,篤信自己已完成“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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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釋法明理指出:本罪屬于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是否構罪,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等行為,并實際取得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控制權。一旦畫眉進入網中、落入籠內,犯罪既遂狀態即已成立。后續放生行為,僅可在量刑環節作為悔罪表現酌情考量,絕不能成為阻卻刑事責任的理由。
更具警示意味的是,“放生”本身未必等同于善意。畫眉鳥系典型農林益鳥,主食各類害蟲,兼有助植物傳粉與種子擴散之功,對區域生態平衡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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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經人工長期圈養后的野生畫眉,野外生存能力嚴重退化:覓食技巧生疏、警戒意識薄弱、躲避天敵反應遲鈍、復雜地形適應力下降……辦案機關聯合多家專業野生動物救助中心開展實地調研,得出一致結論:人工飼養后再行放歸的野生畫眉,野外存活率不足三成。
餓斃荒野者有之,遭貓頭鷹俯沖捕食者有之,被蛇類纏繞吞食者亦有之。所謂放生,在相當多案例中并非生命重啟,而更像是將死亡延后、將風險隱匿、將悲劇包裝成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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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分被捕畫眉還曾被二人贈予親友作為節禮。這些個體往往再無重返自然的機會,只能終老于城市公寓角落的方寸鳥籠之中。
回到本案核心數據:75000元并非市場交易價格,亦非黑市估價,而是國家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規,統籌物種瀕危程度、生態服務功能、人工繁育成本、種群重建周期等多重維度,科學核定的最低生態價值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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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數字背后,承載的是全社會為維系生物多樣性所愿意支付的基本成本底線。它擊碎了許多人的僥幸心理,也將民間賞玩文化與現代法治精神之間的張力,赤裸呈現在公眾視野之中。
承辦該案的法官特別強調:即便所涉畫眉確系人工繁育來源,亦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人工繁育許可證》,且須確保種源清晰、手續完備、管理規范,方可從事飼養、展示及有限范圍內的交流活動。現實中,大量愛好者從未了解此類規定,常以“我就圖個樂呵”“朋友送的我哪知道來路”等理由自我開脫。但在法律面前,主觀不知情不構成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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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與林某行為的本質,實則是將野生畫眉鳥異化為私人收藏品,把自然生態系統簡化為可隨意取用的資源庫,把法律劃定的保護紅線誤解為可協商、可妥協、可選擇性遵守的彈性邊界。
15只畫眉鳥的命運轉折,換來了兩人永久性的犯罪記錄與經濟懲戒,更撬動了一輪關于“捕鳥網”“觀賞籠”與“法治底線”的全民反思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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