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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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我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列入、懲戒、修復和退出管理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程序規范的失信約束制度,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牽頭起草了《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的理解并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上級政策文件的相繼出臺,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設列依據、認定標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我市各行業領域在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認定標準不夠細化、程序銜接不夠順暢、信用修復渠道不夠統一等問題。為切實統籌全市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確保失信懲戒依法依規、過懲相當,防止名單認定和懲戒措施泛化、濫用,信用管理科依據相關規定,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操作性強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二、《辦法》的依據主要是什么?
本《辦法》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制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6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6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2026〕447號);
3.《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
4.國家及河北省關于信用體系建設、信用修復“高效辦成一件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5.結合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際。
三、《辦法》包含哪些事項?
(一)明確管理原則與職責分工。《辦法》明確了失信名單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分級負責、過懲相當的原則。確立了市、縣兩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的統籌協調職責,以及各行業認定單位的具體認定和管理職責,形成了分工明確、協同聯動的工作格局。
(二)規范認定標準與列入程序。《辦法》嚴格限定了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了嚴重失信行為的界定范圍(如食品藥品、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秩序等領域),并細化了認定前的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等程序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強化信息共享與公示機制。規定了“廊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河北廊坊)”網站為統一的信息公示與查詢渠道。明確了認定單位歸集報送信息的時限要求(7個工作日內),以及信息公示期最短1年、最長3年的標準,確保信息透明對稱。
(四)完善失信懲戒與權益保護。要求各公共管理機構嚴格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實施懲戒,禁止隨意增設懲戒措施。同時明確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受理單位須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處理,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五)建立信用修復與退出機制。結合河北省“信用修復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分類明確了市場監管、文旅、自然資源等特定領域及一般領域的信用修復條件、申請渠道和材料要求。規定了名單移出后的信息停止公示和解除懲戒的聯動機制,實現了嚴重失信名單的“有進有出、閉環管理”。
來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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