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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的基石,然而偵查實踐中,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人權,更會直接導致事實認定失真。程序性辯護正是撬動此類案件的關鍵支點,其核心在于將非法證據擋在定罪大門之外。針對如何有效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實質化辯護這一課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郡峰律師依托現行法律規范與裁判邏輯,系統整理了相關實務要點,以期為法律同行提供參照。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啟動
程序性辯護的實效,首先取決于能否成功啟動證據合法性的法庭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時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此處“線索或者材料”的證明門檻較低,不要求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只需指向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信息,使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即可。
實務中,辯護律師應盡早履行該權利,通常宜在庭前會議環節書面提出,并列明申請排除的具體證據與理由。若法庭當庭駁回申請,辯護人應請求其將駁回理由記入筆錄,并視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關于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序違法情形,為二審程序保留審級監督的救濟切口。
證據的差異化排除標準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內部存在鮮明的二元架構,辯護策略必須區分證據類型精準施力。《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明確,“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肉刑、變相肉刑,或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以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此類非法言詞證據屬于絕對排除范疇,一經認定,沒有裁量補正空間。辯護重點在于,通過比對入所體檢表、同步錄音錄像的完整性與訊問筆錄記載的時間差,還原取供的強制性與痛苦性。
對物證、書證則采取相對排除規則。同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辯護的重心,在于論證程序違法已非輕微瑕疵,而是足以動搖證據客觀性的重大違法,同時阻斷控方通過“情況說明”等形式化方式進行補正或解釋,從而實現對該類證據的排除。
劉郡峰律師指出,程序性辯護絕非邊緣化異議,而是扭轉實體認定的深層戰略。脫離程序規制的實體辯護容易滑向虛空,辯護人應當構建“程序性事實先行審查”的質證體系,將孤立取證瑕疵串聯為系統性程序違法。只有堅決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迫使違法證據退出訴訟鏈條,倒逼偵查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才能真正捍衛無罪推定原則的剛性,實現庭審實質化的制度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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