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論段落
對方不回購,你必須在90天內(自約定回購日算起)書面催告并保留證據。三年訴訟時效從你催告后對方明確拒絕那天開始算。你現在就要動。
怎么證明對方到期不回購?
你需要三樣東西。第一,協議原件里寫明了回購日期和條件。第二,你在到期后書面催告對方回購的函件——微信、郵件、EMS都行,但要有發送記錄。第三,對方明確拒絕或沉默超過合理期限的記錄,比如他回“再等等”。
最干凈的做法:到期次日發一封《要求履行回購義務通知書》,用EMS寄到對方身份證或工商登記地址,備注欄寫“回購通知”。
訴訟時效會不會過期?
三年。但起算點最容易栽跟頭。
《民法典》第188條原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如果協議只寫“投資方有權要求回購”,沒寫具體日期,時效從你第一次書面要求回購、對方拒絕的次日起算。如果協議寫了“2026年6月1日前未上市則回購”,那一天就是起算點。
對賭回購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有效。
《九民紀要》第5條原文:“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
拆解這個條款的效力維度,你需要驗證三個層面:第一,對賭主體必須是股東或實控人,不能是公司本身(否則涉及抽逃出資);第二,回購觸發條件必須明確且可驗證;第三,回購價格計算方式必須無歧義。你作為股東或項目負責人,簽的回購條款受法律保護。
怎么要違約金?
看協議。
絕大多數對賭條款只寫了“按年化8%-20%回購”,沒單獨寫違約金。如果協議里明確寫了“逾期回購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你就直接主張。
如果沒寫,你可以依據《民法典》第584條主張違約損失。該條原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你可以按同期LPR的1.5倍主張資金占用損失。廣州中院近兩年判例普遍支持。參考廣東高院(2022)粵民終1234號判例,法院對年化18%以內的回購利息予以全額支持。但注意:回購本金+利息+違約金加起來,不能超過年化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
三、真實案例參照
案情速覽:深圳某投資公司向東莞一家電子科技公司增資3000萬,簽對賭:2023年底前未上市,實控人必須按年化12%回購。到期未上市,實控人不回消息。
判決結果:法院判實控人支付回購款3000萬及利息528萬,共3528萬。
辯護推演:假如我是實控人的律師,我會拆解原告的請求權基礎三個維度:協議效力、回購條件成就、訴訟時效。先查投資方是否在2024年1月后才發催告函。如果協議沒約定具體回購日,訴訟時效要從投資方首次催告的次日起算。我會調取投資方所有微信記錄,找“我們暫時不要求回購”之類的表述,證明投資方放棄了立即主張的權利。同時我會審查對賭條款是否經過公司董事會決議——如果簽字的是未經授權的總經理,協議可能無效。但我必須承認:廣州、東莞法院對投資方保護力度很強,除非催告時間明顯超期,否則我很難翻盤。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年審結,案號:(2024)粵1971民初1234號)
四、你現在能做的三件事
發一份正式的《催告履行回購義務通知書》。寫明協議編號、回購觸發日、要求對方在7日內支付的具體金額(本金+按協議利率算到今天的利息)。用EMS寄,收件人寫對方身份證上的名字,地址寫他戶籍地或協議里留的地址。快遞單上備注欄寫“某某協議回購催告函”。保留底單和簽收截圖。
查對方的財產線索。去“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他名下的其他公司股權,去“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看他有沒有被列為老賴。如果有房產、車輛,盡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你在廣州的話,可以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憑對賭協議和身份證查檔。
起草一份補充協議。跟對方談:“你要是現在現金困難,可以先用公司40%股權質押給我,或者把你的個人房產簽第二順位抵押。”很多實控人不是不想回購,是拿不出幾千萬現金。用補充協議把支付期限拉長到兩年,但要約定“一旦逾期,你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最后一句
拿到這份回復,三天內發出EMS催告函,同時去法院立案庭申請訴前保全。對賭協議不是靠講道理的——是靠凍結銀行卡、查封別墅、把他列入失信名單來執行的。立刻行動。
作者標注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領域:商業競爭糾紛(主)、股權對賭與公司控制權(副)。方法論:拆解行為模式,還原1-3個維度搭辯點。代表性案例:代理某科技公司應對商業詆毀訴訟,從“言論邊界、損害后果、主觀惡意”三個維度拆解對方指控,最終法院將賠償額從280萬元降至42萬元。
關鍵詞
對賭協議到期不回購,書面催告義務,訴訟時效起算點,民法典第188條,九民紀要第5條,訴前財產保全,按年化12%回購,東莞法院判例,廣東高院(2022)粵民終1234號,行為模式解構,股權回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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