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第26條則規定,多個同級法院都擁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至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兩條規則屬于遞進套用的關系:確定地區管轄首先以犯罪地為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管轄只是例外情形;當多個法院均因犯罪地取得管轄權、出現管轄爭議時,再適用“最初受理管轄”規則,特殊情況下可移送至主要犯罪地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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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辯護的實務角度來說,律師接手案件后,首先要審查的就是地區管轄問題。職級管轄主要區分基層法院與中級法院,判斷依據多為案件是否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但法條中使用“可能”一詞,該因素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地區管轄才是辯護工作中首要考量的內容,核心要弄清楚案件為何在當前地區立案、審理。 詐騙、組織領導傳銷、非法經營、開設賭場、虛開發票等高發刑事案件,最容易出現管轄爭議。這類案件往往涉案范圍廣,律師接到此類案件咨詢時,第一時間都會核實案件與審理地的關聯。如果案件管轄毫無爭議,比如在某地當場實施犯罪,就無需糾結地區管轄問題,轉而考慮提級管轄是否對當事人有利;但一旦管轄存疑,首要思考的就是案件是否需要移送管轄。
判斷是否移送管轄,核心原則是實現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并非單純為了彰顯專業能力而刻意提出管轄異議。實踐中有多種情形,需要優先考慮移送管轄:第一種是被害人一方在當地勢力龐大,其親屬大量供職于本地公安、檢察、法院系統,即便部分人員超出法定近親屬范疇,但私下聯系緊密,容易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第二種是大型互聯網企業、國企利用自身地位,將勞動糾紛、勞資矛盾轉化為職務侵占等刑事案件,打壓離職或在職員工;第三種是民營企業大股東與小股東產生矛盾,先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后續演變為刑事追責;第四種是被害人本身為當地派出所輔警等辦案相關人員,案件又在本地立案偵查;第五種是趨利性執法,部分辦案機關因涉案單位、個人資產較多,以此為由立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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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都和地域環境直接相關,也是實務中容易引發爭議、出現錯案的誘因。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只要移送管轄更有利于當事人,就會著手準備相關工作。針對網絡上關于律師辦案方式的爭議,評判標準也應落腳于是否以合法手段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只要出發點是保障當事人利益,相關辯護策略就具備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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