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法治報》報道肥東法院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欠款糾紛案件。全文如下:
![]()
欠條沒寫還款時間多久會“過期”?
·記者 吳文珍 通訊員 楊柳
在民間借貸、買賣結算、勞務欠款等糾紛中,只寫欠款金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十分常見。這種欠條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往往成為案件爭議焦點。不久前,肥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買賣合同欠款糾紛案件,明確厘清這一司法實踐中的高頻問題。
2021年,葉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杜某采購煤矸石。當年 3 月,雙方就貨款進行結算,葉某向杜某出具欠條,確認欠付貨款 4 萬余元,但未約定還款時間。此后,葉某一直未支付該筆款項。2025年9月,杜某將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貨款及利息。庭審中,葉某辯稱,欠條出具于 2021 年,至今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 3 年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杜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欠條系雙方對建材貨款的結算憑證,內(nèi)容真實、合法有效,欠款事實清楚。欠條僅載明欠款金額與欠款人,無任何還款期限的約定,雙方亦無補充協(xié)議、交易習慣可確定履行期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明確,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該案中,案涉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且無法通過補充協(xié)議、合同條款、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期限,屬于履行期限不明。杜某于 2025 年 9 月起訴主張權利,并未超過 3 年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葉某支付杜某貨款及相應利息。判決作出后,葉某不服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誤以為訴訟時效從寫欠條當天開始算,這是典型誤區(qū)。”承辦法官介紹,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并非從出具之日起算。在未約定還款期限,也無其他證據(jù)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經(jīng)債權人催要后,寬限期滿或債務人明確拒絕還款時,訴訟時效才正式起算。
同時,法官特別提醒:主張權利要留痕,固定關鍵時間節(jié)點,盡量通過微信、短信、郵件、律師函等方式催款,明確欠款金額和還款時間,避免口頭催款無法舉證;民事權利最長保護期限為 20 年,即便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長期不主張權利,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作者:吳文珍 楊柳
整理:蔣元媛
來源:《安徽法治報》
排版編輯:汪江睿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