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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玉武|刑法四要件理論溯源:蘇聯社會主義和德國古典自由主義、類推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的比較視角(中)|比較法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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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要件理論溯源:蘇聯社會主義和德國古典自由主義、類推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的比較視角(中)比較法刑辯——兼論三階層理論的歷史生成與中國刑法學的理論轉型
第二編 蘇聯刑法學革命:社會危險性理論與犯罪構成學說的形成第一章 十月革命與社會主義法學的誕生 一、革命不僅改變國家,也改變法學

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俄國法學界面臨一個前所未有的問題:

新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是否繼續適用舊時代的法律理論?

對于布爾什維克而言,這并不僅僅是法律技術問題。

因為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法律從來不是中立的。

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

國家屬于上層建筑;

法律同樣屬于上層建筑。

其存在基礎是一定的經濟關系與階級結構。

因此:

如果資本主義國家滅亡,

那么資本主義法學也應當被重新審視。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德國古典法學第一次遭遇系統性的意識形態挑戰。

19世紀以來主導歐洲大陸的自由主義法學,其核心命題是:

法律高于政治;

法官服從法律;

國家權力受到法律限制。

而革命后的蘇維埃政權則提出:

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

法律不可能超越階級。

因此:

德國法學問的是:

“法律是什么?”

蘇聯法學問的是:

“法律服務于誰?”

兩種問題意識的不同,決定了后來兩種刑法體系的發展方向。

二、列寧的國家觀與刑法觀

蘇聯刑法學的理論基礎首先來源于列寧的國家理論。

按照列寧的理解:

國家不是中立機構。

國家本質上是:

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

因此:

刑法也不是抽象正義的體現。

刑法首先是國家意志的體現。

由此導致一個重要變化:

自由主義刑法學最關心的是:

如何限制國家。

而革命刑法學最關心的是:

如何保衛革命。

二者的出發點完全不同。

德國刑法學擔心國家權力過大。

蘇聯刑法學擔心革命成果被破壞。

這構成后來“罪刑法定主義”與“社會危險性理論”沖突的深層背景。

第二章 帕舒卡尼斯與法律消亡論 一、蘇聯法學革命真正的起點

很多中國教材認為:

蘇聯刑法學始于特拉伊寧。

實際上并非如此。

真正改變20世紀社會主義法學方向的人物是:

葉甫根尼·帕舒卡尼斯。

其1924年出版的《法與馬克思主義總論》被認為是蘇聯法學最重要的理論著作之一。

二、商品交換理論

帕舒卡尼斯提出:

法律形式來源于商品交換關系。

在商品經濟中:

人們作為平等主體進行交換。

因此需要:

契約;

權利;

義務;

責任。

這些構成現代法律的基礎。

換言之:

法律并非永恒真理。

而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法律消亡論

由此推導出著名結論:

如果未來共產主義社會消滅商品交換,

則法律也將逐漸消亡。

這一理論后來被稱為:

“法律消亡論”。

雖然這一理論后來受到批判,

但其影響極其深遠。

因為它意味著:

法律本身并非最高價值。

社會利益才是最高價值。

這為后來社會危險性理論提供了哲學基礎。

第三章 社會危險性概念的形成 一、德國刑法的犯罪觀

德國古典刑法學認為:

犯罪首先是違法行為。

即:

犯罪=違反法律。

其邏輯結構是:

法律

犯罪

刑罰

因此:

法律先于犯罪。

犯罪來源于法律。

二、蘇聯刑法的犯罪觀

蘇聯法學逐漸形成另一種理解:

犯罪首先是社會危險行為。

其邏輯結構變成:

  • 社會危險

  • 犯罪

  • 法律評價

換言之:

犯罪首先來源于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

法律只是確認這種危害。

這是整個20世紀刑法思想史最重要的轉向之一。

三、1922年與1926年刑法典

1922年《蘇俄刑法典》首次正式引入社會危險性概念。

1926年《蘇俄刑法典》進一步完善。

根據學界通行譯文:

第6條大意規定:

犯罪是危害蘇維埃制度或者法律秩序的社會危險行為。

此時:

“違法性”已經不再是犯罪的核心。 “危險性”開始取代“違法性”。

這一變化影響后來整個社會主義法系。

包括中國刑法中的“社會危害性”概念。

第四章 類推制度的合法化 一、罪刑法定原則面臨挑戰

如果犯罪本質是違法,

則法律沒有規定:

不能處罰。

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邏輯結果。

但是:

如果犯罪本質是危險,

則問題變成:

即使法律沒有規定,

能否處罰危險行為?

蘇聯法學給出的答案是:

可以。

二、1926年刑法典第16條

1926年《蘇俄刑法典》第16條規定:

對于刑法沒有直接規定的社會危險行為,

可以適用性質最相類似的條款。

這實際上就是:

類推定罪。

今天看來似乎難以接受。

但在當時蘇聯法學看來:

這是一種必要制度。

因為革命國家最擔心的不是錯罰。

而是漏罰。

三、類推制度的理論基礎

為什么允許類推?

因為在社會危險性理論中:

危險性高于法條。

如果法律存在漏洞,

而行為明顯危害社會主義秩序,

則國家有義務介入。

因此:

德國模式:

法律優先。

蘇聯模式:

危險性優先。

這里形成兩種完全不同的刑法哲學。

第五章 特拉伊寧與犯罪構成學說 一、從社會危險性到犯罪構成

如果說帕舒卡尼斯解決的是:

犯罪為什么存在。

那么特拉伊寧解決的是:

犯罪如何認定。

他提出:

犯罪構成是決定刑事責任的一切必要法律特征的總和。

這一定義后來影響整個社會主義法系。

二、德國與蘇聯的根本差異

德國法學中的構成要件:

只是犯罪判斷的第一階段。

而特拉伊寧則賦予犯罪構成更大的功能。

在德國:

  • 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責任

在蘇聯:

犯罪構成本身承擔全部判斷任務。

因此:

違法性與責任開始被吸收進入構成概念內部。

三、犯罪構成的功能轉換

德國構成要件:

主要用于限制國家權力。

蘇聯犯罪構成:

主要用于識別社會危險行為。

二者名稱相似。

功能卻完全不同。

這是后來許多中國學者誤解四要件來源的重要原因。

第六章 四要件理論的最終定型 一、犯罪客體

首先回答:

侵犯什么社會關系?

例如:

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

財產權利;

人身權利。

這體現社會保護功能。

二、犯罪客觀方面

回答:

如何侵害社會關系?

包括:

行為;

結果;

因果關系;

行為方式。

三、犯罪主體

回答:

誰實施行為?

包括:

一般主體;

特殊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

軍人等。

四、犯罪主觀方面

回答:

為何實施行為?

包括:

故意;

過失;

動機;

目的。

五、四要件的理論意義

至此形成:

客體

客觀方面

主體

主觀方面

四位一體結構。

值得注意的是:

這些要素并非蘇聯原創。

事實上:

其中大量內容本來就來自德國刑法學。

真正的創新在于:

蘇聯法學將原本層級化的德國犯罪論重新組織為平面化結構。

因此:

四要件理論并不是一種全新創造。

而是德國犯罪論在社會主義法學語境中的重新編碼。

第二編結論

四要件理論并非孤立產生。

其形成經歷如下過程:

  • 德國古典犯罪論

  • 俄國革命

  • 帕舒卡尼斯法律消亡論

  • 社會危險性理論

  • 類推制度

  • 特拉伊寧犯罪構成學說

  • 四要件理論

因此:

四要件理論并不是單純的犯罪構成理論。

它實際上承載著整個蘇聯社會主義法學關于國家、法律與社會關系的理解。

如果說德國三階層體系的核心問題是:

“如何限制國家刑罰權?”

那么蘇聯四要件體系的核心問題則是:

“如何有效識別和防止社會危險行為?”

兩種體系由此走向不同方向。

第三編 類推原則、社會危險性與罪刑法定:兩種刑法文明的百年競爭第一章 類推制度:現代刑法學最敏感的問題 一、什么是類推?

現代中國法學界談及類推,往往帶有天然的負面評價。

然而從法律史角度看,類推并非異?,F象。

恰恰相反。

在近代法治國家出現以前,類推才是刑事司法的常態。

所謂類推(Analogialegis),是指:

當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某種行為時,法官依據性質最相類似的法律規范予以處理。

例如:

法律規定盜竊馬匹應受處罰。

法官認為盜竊駱駝與盜竊馬匹性質相同。

于是適用同樣規則。

這就是類推。

在前現代社會中,這種做法幾乎無可避免。

因為:

立法數量有限;

法律體系不完備;

法官必須填補法律空白。

因此:

古代法治與現代法治最大的區別之一,恰恰在于對類推的態度。

二、為什么近代刑法反對類推?

近代刑法革命并非首先關心效率。

而是首先關心自由。

在自由主義法學家看來:

類推最大的問題不是邏輯錯誤。

而是政治危險。

因為:

一旦允許類推,

國家就獲得了創造犯罪的能力。

此時:

法律不再決定犯罪。

法官開始決定犯罪。

于是:

公民將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后果。

法律確定性被破壞。

自由也失去保障。

因此:

貝卡利亞與費爾巴哈真正反對的不是類推本身。

而是:

法官借助類推創造刑罰權。

三、禁止類推的真實含義

現代法學教材通常表述:

禁止類推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但這一表述仍然過于簡單。

更深層地說:

禁止類推實際上意味著:

國家不得以善良目的突破法律邊界。

換言之:

即使國家認為某行為十分危險;

即使絕大多數人認為應當處罰;

只要法律沒有規定,

原則上仍不得定罪。

這是自由主義法治最核心的制度自我約束。

第二章 社會危險性理論與類推制度的邏輯關聯 一、社會危險性理論的結構邏輯

如果犯罪本質是違法,

則法律優先。

如果犯罪本質是危險,

則危險優先。

這兩種邏輯將導向完全不同的制度結果。

德國模式:

犯罪←法律規定

蘇聯模式:

犯罪←社會危險

法律只是確認危險性。

因此:

在社會危險性理論下,

法律不再是犯罪的唯一來源。

危險性本身開始獲得獨立意義。

二、從危險性到類推的邏輯跳躍

這里出現一個關鍵問題。

假設某行為明顯危害社會。

但法律尚未規定。

怎么辦?

自由主義刑法的回答是:

無罪。

社會主義刑法早期的回答是:

可以處罰。

于是:

社會危險性理論與類推制度之間建立起內在聯系。

并不是因為蘇聯法學家喜歡類推。

而是因為:

如果危險性高于法律,

那么法律空白就不應成為處罰障礙。

因此:

1926年《蘇俄刑法典》第16條并非偶然。

它實際上是社會危險性理論的自然產物。

三、為什么蘇聯法學能夠接受類推?

因為蘇聯法學的基本問題意識不同。

德國法學問:

如何防止國家侵犯自由?

蘇聯法學問:

如何防止敵人破壞社會主義?

對于革命國家而言:

最大的風險并非國家權力過大。

而是國家權力不足。

因此:

自由主義法學擔心漏罰較少。

更擔心濫罰。

革命法學擔心濫罰較少。

更擔心漏罰。

這決定了二者對類推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場。

第三章 社會危險性是否必然導向人治? 一、一個常見誤解

在中國法學界,經常出現一種簡單化判斷:

社會危險性=人治;

罪刑法定=法治。

這種說法雖然具有一定現實依據,

但在理論上并不準確。

因為:

社會危險性理論本身并不必然否定法律。

它只是認為:

法律的最終目的在于保護社會。

問題在于:

誰來判斷危險性?

以及:

危險性能否突破法律?

二、危險性評價與法律評價

實際上:

所有現代刑法都承認危險性。

德國刑法也承認。

日本刑法也承認。

中國刑法同樣承認。

例如:

正當防衛制度;

未遂犯制度;

預備犯制度;

危險駕駛罪;

恐怖活動犯罪;

都建立在危險性評價基礎之上。

因此:

真正的問題不是是否承認危險性。

而是:

危險性是否受到法律約束。

三、法治與危險性的關系

現代法治國家并非排斥危險性。

而是要求:

危險性評價必須通過法律進行。

換言之:

法治并不否認危險。

法治只是要求:

危險必須被法律規范化。

因此:

真正的分界線并不是:

是否承認危險性。

而是:

危險性服從法律;

還是法律服從危險性。

這才是兩種刑法哲學的根本區別。

第四章 罪刑法定原則的局限與批判 一、自由主義刑法的困境

自由主義刑法雖然成功限制國家權力。

但也面臨一個問題:

法律永遠滯后于現實。

社會發展速度遠快于立法。

因此:

新型危險行為不斷出現。

例如:

網絡犯罪;

人工智能犯罪;

數據侵害行為;

數字資產侵害行為。

在這些領域:

立法往往落后于現實。

此時:

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可能導致危險行為逃避處罰。

二、形式法治的代價

德國刑法學長期堅持:

寧可漏罰。

不可濫罰。

其理由在于:

自由價值高于處罰效率。

但這種立場也受到批評。

因為:

當法律漏洞過多時,

國家保護社會的能力可能下降。

于是:

自由主義刑法與社會防衛刑法之間形成長期張力。

三、現代國家的共同難題

事實上:

今天沒有任何國家能夠完全堅持純粹自由主義。

也沒有任何國家能夠完全回歸社會危險性模式。

所有現代刑法都在尋找平衡。

因此:

真正的問題不是選擇哪一種極端。

而是:

如何同時實現:

自由保障;

社會保護;

法律確定性;

司法有效性。

第五章 中國刑法中的雙重傳統 一、《刑法》第3條的自由主義來源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規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這一條實際上體現:

罪刑法定主義。

從思想譜系看:

它屬于貝卡利亞—費爾巴哈傳統。

其功能在于:

限制國家刑罰權。

二、《刑法》第13條的社會主義來源

現行《刑法》第13條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p>

這一條則明顯體現:

社會危害性理論。

其思想來源可以追溯至蘇聯刑法學中的社會危險性概念。

三、中國刑法最大的理論張力

于是:

中國刑法同時包含兩種傳統。

第3條強調:

法律決定犯罪。

第13條強調:

社會危害決定犯罪。

這形成一種特殊結構:

法律評價

社會評價

共同決定犯罪成立。

從比較法角度看:

這種結構既不同于經典德國模式。

也不同于經典蘇聯模式。

而是一種獨特的融合體系。

第六章 四要件與三階層之爭的真正本質

長期以來。

中國學界經常將爭論理解為:

四要件是否科學;

三階層是否先進。

實際上:

這只是表層現象。

更深層的問題是:

兩種體系對應兩種不同國家觀。

德國模式關注:

如何限制國家。

蘇聯模式關注:

如何保護社會。

德國模式強調:

自由優先。

蘇聯模式強調:

秩序優先。

德國模式強調:

法律確定性。

蘇聯模式強調:

社會防衛性。

因此:

四要件與三階層之爭,

本質上是:

兩種現代性道路之間的競爭。

第三編結論

從刑法思想史角度觀察:

類推原則、社會危險性理論與四要件體系并非孤立存在。

它們共同構成20世紀社會主義刑法學的理論結構。

而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原則與三階層犯罪論,則共同構成近代自由主義刑法學的理論結構。

兩種結構之間的競爭,并不是技術路線之爭。

而是:

自由與秩序;

國家與個人;

形式法治與實質防衛;

法律確定性與社會保護之間的長期張力。

因此:

所謂“四要件—三階層之爭”,歸根結底并非犯罪構成理論之爭。

而是現代刑法合法性基礎之爭。

即:

國家究竟依據什么獲得懲罰公民的正當性。

(繼續閱讀下文,見本文的“下篇”)

作者:

莊玉武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學,是?龍江?播電視臺歷任?慶、牡丹江、齊齊哈爾記者站站長,前著名調查記者,曾在?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是?龍江省海國龍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獨?董事、微博法律頻道嘉賓律師、哈爾濱市南崗區青聯法律界別主任、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法律專家顧問。正在或者曾擔任中食農業發展公司、外資丹富仕飼料公司、甘南縣國稅局、哈爾濱道外區征收服務中心、中國?地保險公司等法律顧問;曾為浙商資產公司、工大集團、工大后勤集團、深圳華控賽格公司、深圳時代裝飾股份公司、美國約翰迪爾公司、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哈爾濱市租車協會、深圳市福田區街道辦等提供法律服務。

莊?武律師是法律評論家,致力于為私權吶喊,并辦理了大量重大熱點案件、刑事無罪案件、征收補償賠償、撤銷行政處罰等案件;執業領域為高端經濟刑事犯罪辯護,征地拆遷及行政處罰案行政訴訟,重?商事訴訟等。部分案件有:齊齊哈爾王某涉嫌四起敲詐勒索全部無罪案、昆明馬某涉嫌請托型詐騙罪無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無罪案、農墾系統曲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無罪案;深圳寶安區某廠房征收拆遷案、江西某公路數十家居民征收拆遷案、綏芬河某公司農民工保證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深圳某上市公司違法建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黑龍江某地閑置土地處罰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億元股權糾紛案、貴州某擬上市公司股權協議糾紛案等。除此之外,還代理過大量刑事案件減輕處罰、緩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或減輕處罰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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