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紅星新聞刊發報道《男子稱被違規取保候審10余年 撤案后記錄仍在怕影響孩子 當地警方:收到申訴》。涉事男子周楷翔反映,自己因2011年的一起“非法拘禁”案背負多年“犯罪嫌疑人”標簽,2024年該案因“過追訴時效期限”撤銷,但他堅稱自己無罪,認為該案撤銷理由應當是“無犯罪事實”。他稱,申訴刪除相關案件記錄,只為了不影響孩子今年報考軍校。
6月5日,周楷翔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報道發布以后,鄭州市公安局相關部門聯系他,表示將盡快推進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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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周楷翔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當天,周楷翔前往當地淮河路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成功開具出1976年8月4日至2026年6月5日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不過,他嘗試在警民通小程序開具時,依然顯示失敗,要求他必須前往線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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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淮河路派出所
當天接待他的淮河路派出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周楷翔涉案的案件信息已經刪除,系統內只保留著他被拘留三天的記錄。但是按照目前的規定,該記錄是無法刪除的。
6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該負責人,對方表示收到周楷翔本人的反饋之后,已經按照領導的要求積極給他刪除相關(案件)信息,也已經把相關情況告知他本人,其余的不便透露。
此前,周楷翔已經向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今年5月8日,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回復認為,公安機關依法對申請人周楷翔作出刑事強制措施,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侵權的事實不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因此依法決定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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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刑事賠償決定書
答復書中寫明,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15時許至2011年12月23日10時許,汪某霞與周楷翔、王某剛以要賬為名在二七區防疫站一棟樓5樓東戶對郭某某非法拘禁43小時。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
不過周楷翔不認可該決定,已向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遞交了刑事申訴暨立案監督糾正違法申請。5日,周楷翔再次前往二七區檢察院溝通此事,相關負責人建議其盡快再補充其他證據材料,“會根據提交的書面材料的內容來考量實際情況。”
近日,河南省小微企業商會副會長周楷翔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因2011年一起“非法拘禁”案,他背負了十幾年的“犯罪嫌疑人”標簽。如今該案件雖然已撤銷,但相關案件記錄仍在,他的孩子今年考軍校的政審可能因此受影響。
周楷翔介紹,2011年12月他因被他人報警稱非法拘禁他人,當年12月23日,周楷翔被警方立案。當年12月24日,他被拘留,三天后被取保候審。此后,周楷翔正常生活,案件并無實際進展。直至2024年3月,他才收到案件撤銷的信息,但是周楷翔表示,警方讓他補簽了一份落款為2013年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案件撤銷的理由是“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2026年4月28日,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已收到周楷翔的申訴,但在系統內刪除相關案件信息,需要對接上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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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撤銷案件決定書
投資無法收回后索要錢款
被報警稱“非法拘禁”他人被拘留
周楷翔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情要從2011年說起。當年,河南豫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6億元。據央廣網2014年的報道,該擔保公司一名副總經理李振杰,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并處罰金30萬元。周楷翔連同父母共計投資了約100萬元,但最后有30萬元無法收回。
而在案發前,不少人曾前往該公司索要欠款。2011年11月21日,區上組織豫達公司受害群眾召開協調會。周楷翔回憶,會上工作人員說,有個叫郭某君的人準備主動還錢3000萬元,建議受害群眾可以跟進看看談判情況。但不料,郭某君一方在溝通協商中向警方報警,稱被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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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楷翔的拘留證
紅星新聞記者獲得的2011年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拘留證顯示,周楷翔于2011年12月24日被送至鄭州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羈押。另一份當年12月27日的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因為周楷翔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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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楷翔的取保候審決定書
周楷翔堅稱,自己沒有非法拘禁的行為,在取保候審后二七警方并沒有找他偵查案件情況,也沒有續簽取保候審延長材料。他告訴記者,事后郭某君曾為他寫了一份澄清的書面材料。記者在其提供材料上看到,“在豫達辦公樓、張某某家兩個協商現場時,周楷翔只是來過幾回,看看現場情況。周楷翔在場時,全程沒有對我們實施過任何違法行為且心存保護、善良,多次提醒想走就走,隨時報警。”落款時間為2025年12月8日。
2026年4月28日,周楷翔在河南省登封市見到郭某君,郭某君回憶當年豫達公司非法吸儲案發以后,前去要錢的群眾很多,他被群眾圍堵住要求還錢。但是非法拘禁一事和周楷翔沒有關系,周楷翔也沒有對他進行過非法行為。郭某君還在上述書面材料上重新補按了手印。
擔心“犯罪嫌疑人”標簽影響孩子
申訴撤銷犯罪記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周楷翔告訴記者,他從2011年12月取保出來以后,“十幾年間基本沒再跟辦案機關簽過什么字”。
2024年,事情有了變化。周楷翔說,在多次反映、申訴的情況下,鄭州公安二七分局的民警讓他補簽一份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記者看到了周楷翔提供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鄭公二七一刑解保字〔2013〕0007號),上面寫明“取保候審期限已滿”,決定解除取保候審,落款日期為“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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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楷翔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接近該案知情人士透露,周楷翔的取保候審程序早在多年前就已解除,“只不過當年沒有叫他過來簽字”。
周楷翔認為,十三年間案件沒有移送檢察院或法院,僅在內部系統擱置,“這是‘掛案’行為。”
2024年3月13日,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鄭公二(淮)撤案字〔2024〕16號),以“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撤銷此案。周楷翔則認為,“撤案應該是‘無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撤案后,周楷翔發現自己仍然無法正常開具無犯罪證明。4月27日,當著記者的面,他打開警民通小程序開具無犯罪證明,顯示開具狀態為“開具失敗”,原因是“暫不符合線上辦理條件,請到派出所線下辦理”。
4月28日,周楷翔前往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再次開具無犯罪證明,社區民警查詢后發現,2011年其存在一條案件信息,但該案件已撤案。隨后在詢問之后,民警給他開具了一份紙質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時間從2011年至今。
但周楷翔說他有兩個孩子,小的上小學,大的今年高三,想考軍校。“孩子從小受家庭影響想當兵。可現在相關系統里,我的個人信息中仍然可以搜索到當年有‘涉嫌非法拘禁’的信息,到時候孩子政審可能過不去,因此希望刪除案件記錄。”
目前,周楷翔已向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他說,“我不是為了要賠償,我沒有犯罪,就想把犯罪記錄刪干凈。”
4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陪同周楷翔前往二七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已收到周楷翔的申訴,但在系統內刪除相關案件信息,需要對接上級部門,“我們肯定要跟領導說清楚這個事情,整體評估然后來決定。”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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