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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張手機卡,就送一袋米或者一桶油!”
這類街頭巷尾的“福利”曾吸引不少老年人,看似是惠民活動,實則是精心設計的信息陷阱。而這些實名手機卡一旦流入黑灰產業鏈,就可能淪為詐騙、刷單、惡意注冊賬號的“工具卡”。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便審理了一起以“辦卡送禮”為誘餌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
案情回顧
江某、江某某原本是某通信企業手機卡的第三方推廣人員。自2024年5月起,江某將客戶實名開通的手機號碼及短信驗證碼賣給張某某,供他和上家批量注冊各類網絡APP賬號,每成功注冊1個賬號,江某獲利幾元至幾十元不等。
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4月期間,江某有了新的想法。他在上海奉賢區某小區內架設“貓池”設備,該設備相當于能插入多張手機卡的簡易手機,可同時支持多個手機號碼通話、群收發短信、遠程控制等功能。同時,他還雇傭了夏某某、陳某冒充通信企業推廣人員,頻繁在奉賢區、金山區的農村地區擺攤。
期間,他們專門瞄準信息安全意識較弱的老年人,以“辦理手機卡贈送米面油”為噱頭,誘騙老年人現場辦理實名手機卡,等辦卡成功后又通過調包手機卡、掰斷假卡等伎倆騙取老年人信任,進而悄悄截留真實的手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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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隨后,江某將非法截留的實名手機卡插入“貓池”設備,以每個手機號碼百余元不等的價格批量轉賣給張某某,再由張某某聯合其上家通過遠程操控“貓池”設備大量注冊網絡APP賬號,幾人從中分成獲利。
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間,江某某也采用與江某相同的方式架設“貓池”設備、截留他人實名制手機卡,并出售給張某某等人。
除此之外,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間,張某某還從他人處收購實名制手機號碼及短信驗證碼,提供給其上家用于注冊網絡APP賬號。
經查,五名被告人江某、張某某、江某某、夏某某、陳某分別通過上述行為獲利176萬元、18萬元、13萬元、8萬元和2萬元。
案發后,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檢察機關以江某等五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裁判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分別伙同被告人江某、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又伙同被告人夏某某、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且分別屬共同犯罪。
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獲利數額、認罪悔罪態度及退贓情況等,依法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百八十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同時對五名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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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孫英
奉賢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本案系一起利用老年人信息安全意識薄弱的特點、通過“辦卡送禮”實施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團伙以“免費禮品”為餌,以“貓池”設備為器,構建了一條非法獲取、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并用于下游網絡黑灰產的完整鏈條,應當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和警惕。
一、免費禮品是精準誘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等。
實名手機卡與身份信息直接綁定,屬于法律嚴格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對禮品的偏好、對所謂“官方身份”的信任,誘騙辦卡后截留出售,本質是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要件。
二、“貓池”淪為犯罪放大器
“貓池”在通信領域原是一種合法的企業級群發設備,用于同時管理多張SIM卡。然而在本案中,它被異化為批量操控實名卡、遠程接收驗證碼的黑產工具。一張被截留的實名卡,通過“貓池”設備可注冊數十至上百個網絡賬號,這些賬號脫離了實名人的管控,可能被用于網絡詐騙引流、刷單炒信、惡意注冊甚至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具有跨平臺、隱蔽性、持續性等特點。
三、守好個人“數字身份證”
當下,移動互聯網與實名制深度綁定,手機號碼已成為連接公民個人與網絡空間的“數字身份證”。一旦實名卡交由他人控制,便意味著身份信息、驗證碼權限、信用風險等一并失控,可能導致身份盜用、征信受損甚至卷入法律糾紛。
在此提醒公眾,尤其是老年群體:堅持本人本證、本人操作,不在非正規場所辦卡、不隨意交卡、不向他人透露驗證碼。同時,警惕“免費送米油”“高回報代辦”等街頭陷阱,定期查詢名下手機卡數量,發現異常立即注銷并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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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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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胡小琴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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