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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怎么寫才不會被推翻
青島繼承律師談遺囑生效的五個硬條件
上周接到一個咨詢。當事人拿著父親的打印遺囑,滿以為肯定有效,結果被法院判了無效。
原因是什么?遺囑上父親簽了名,也寫了日期,兩個見證人也在場。看起來很規范。
但見證人,一個是兒媳,一個侄子。兩個人都和遺產分配有利害關系。
民法典對遺囑的形式要求,比大多數人想象的嚴得多。不是你寫了、簽了、有人看著,就一定有效。
一、自書遺囑:全文必須親筆寫
自書遺囑是最常見、成本最低的方式。要求只有三條: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日月。
實務中翻車最多的,是“部分打印、部分手寫”。比如正文打印,只在末尾簽名。這種遺囑,法院通常不認定為自書遺囑,而是按打印遺囑的規則來審查。
打印遺囑的規則更嚴: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每一個見證人都要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缺一個簽名,整份遺囑可能無效。
所以我的建議很簡單:如果想做自書遺囑,從頭到尾親筆寫,一個字都不要打印。嘴上說說不算,落筆才算。
二、見證人不能是“利害關系人”
很多人找見證人,圖方便找親戚、找鄰居、找單位同事。這些人都可能踩紅線。
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和他們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當見證人。
實務中常見的情況:讓兒媳婦當見證人——不行,她是繼承人(配偶)的近親屬。讓和遺產分配有利害關系的人當見證人——不行,她的利益可能受到遺囑內容的影響。
那找誰?找無關第三人。鄰居(非親屬)、朋友的配偶(非繼承人一方)、社區工作人員(如果和遺產無利害關系的)。最好找兩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和繼承事宜無利害關系。
見證這個事,找對人比找熟人重要。
三、遺囑內容不能“太隨意”
遺囑不是寫遺書,內容要有可操作性。
實務中我看到過這樣的遺囑:“房子留給兩個孩子,具體怎么分他們自己商量。”這種寫法,后遺癥很大。兩個孩子商量不成,還是要打官司,遺囑沒有解決爭議,只是把爭議推遲了。
好的遺囑內容,應該具體到什么程度?房子具體地址寫清楚,產權證號寫清楚,每個繼承人分多少比例寫清楚。有附條件的,條件寫清楚(比如“由某某負責我的喪葬事宜,方可繼承”)。
還有一種常見錯誤: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你只能處分自己的那一半。遺囑里寫“整套房子歸某某”,超出你份額的部分,無效。
寫遺囑之前,先搞清楚:哪些是你的,哪些不是。寫錯了,不是重新改的問題,是整條處分無效。
四、老人要有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生效的前提,是立遺囑的時候,老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實務中,對方攻擊遺囑效力最常用的理由就是:立遺囑時老人已經癡呆了、已經神志不清了、已經被確診阿爾茨海默病了。
怎么防范?立遺囑的時候,最好有醫院的認知功能評估證明,或者全程錄像,證明老人當時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
公證遺囑在這方面的優勢最明顯。公證處會做筆錄、錄像、審查老人的精神狀態,整個流程有公信機構背書。雖然公證遺囑不再有優先效力(民法典已經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但在證明老人神志清楚這一點上,公證書的證明力仍然很強。
如果老人已經有認知障礙的診斷記錄,趁早請專業律師介入,必要時要評估老人的立遺囑能力。否則,這種情況下立遺囑,稍有不慎就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五、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為準
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這意味著,如果你之前寫過一份遺囑,后來又想改,最穩妥的方式是重新寫一份新的,同時把舊的銷毀或明確聲明撤銷。
實務中有人只在舊遺囑上涂改幾下,以為這樣就算改了。不夠。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的修改也要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也就是說,修改部分也要親筆寫、簽名、寫日期。
我的建議:要改就重新寫一份,舊的直接銷毀,同時在新的遺囑里寫一句話:“此前本人所立的一切遺囑、遺贈協議,自本遺囑訂立之日起全部撤銷。”一句話,把前面的都清零。
總結一下,遺囑要想不被推翻,五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形式合法。自書就全手寫,打印就每頁簽字。
第二,見證人合格。找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第三,內容具體。房子地址、份額比例、附條件,全部寫清楚。
第四,老人神志清楚。必要時做評估、錄音錄像。
第五,新舊遺囑銜接好。改就改徹底,別留糊涂賬。
遺囑這件事,早準備比晚準備強,準備對了比準備錯了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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